关于测绘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测绘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内容分类】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分类细目】职(执)业资格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测绘局 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8.01.07

【实施日期】1988.01.07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国测发〔1988〕4号

【主 题 词】


关于测绘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
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
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
测绘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加强领导,严格把关
。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
晋升;必须严格按照技师的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从
高级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和聘任。

  二、技师名称

  根据测绘行业生产岗位的实际情况,技师的职务名称,按测绘专业工种确定,如大地测量
技师,工程测量技师等。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测绘技术工种按国家测绘总局一九七九年制定的《测绘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及《补充标准
》(内部试行)工种范围。首先在技术等级线达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中试行。其具体工种为:


  大地测量:天文测量工、重力测量工、三角测量工、水准测量工、大地测量计算工

  航测外业:航测外业工

  航测内业:航内照像工、航内加密工、航内立体测图工

  地图制图:地图制图工

  地图印刷:地图照像工、地图翻版工、地图修版工、地图晒版工、地图打样工、地图裁切
工、地图混合装订工、地图印刷工

  工程测量:工程测量工、市政工程测量工

  测量仪器修理:仪器修理工

  四、技师的比例限额

  技师比例限额,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技术工种的工人总数的2%以内。各单位的具体比
例限额,由各主管部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各单位技术工人密集程度和技术工人素质等
情况,在不突破规定比例限额内分别核定,调剂使用。

  五、考评、聘任技师职务的范围,原则上应按《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执行。对于确实达到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七、八级水平的技术工人骨干,经过严格考核,具备
技师条件的,亦可聘任测绘技师职务。

  六、技师的职务津贴和福利待遇

  受聘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核定。具体的津贴标准,在不超过
国家下达的聘任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单位根据不同技术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至二
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为测绘事业,四化建设做出贡献。

  (二)技工学校毕业,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
水平。

  (三)达到《测绘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内部试行)本工种高级工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
作技能,对本工种的各种仪器的性能原理能熟悉了解。

  (四)具有丰富的测绘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测绘作业中的
技术难题。

  (五)能指导中级以上技术工人进行操作,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在评审、聘任测绘技师工作中,对其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进行全面考核,重点应放在工作业绩、实际操作技能,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能力上。对于长期
在生产第一线,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老技术工人的学历要求和理论水平的考
核,可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

  八、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
负责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的技师考评工作。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成员应有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和
不少于二分之一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公认的技术水平较高的工人)参加。

  测绘生产单位也应建立相应的考评组织,负责技师的初评、推荐等工作。

  经测绘生产单位考评组织初评的技师人选,报测绘主管部门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评审合格
后,由各单位实行聘任。

  九、执行其他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其技师聘任工作,按照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
意见执行。

  十、实行技师聘任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测绘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审慎行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的综合指导下,
抓好试点工作,逐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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