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族乐器演奏员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民族乐器演奏员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分类细目】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07.27

【实施日期】2004.07.27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发〔2004〕10号

【主 题 词】劳动 职业技能 标准 通知



关于印发民族乐器演奏员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
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和文化部共同制定了民族乐器演奏员等4 个
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现印发试行。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目录

附件
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职业(工种)名称
12-10-04-01民族乐器演奏员(扬琴演奏员)
2-10-04-01民族乐器演奏员(琵琶演奏员)
22-10-04-02外国乐器演奏员(钢琴演奏员)
2-10-04-02外国乐器演奏员(打击乐演奏员)
32-10-05-08艺术化妆师
42-12-06-01图书资料业务人员(古籍馆员)
2-12-06-01图书资料业务人员(图书资料馆员)
2-12-06-01图书资料业务人员(文献修复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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