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概况

岗位需求

应聘方式

相关政策

国际交流与合作

相关政策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加快将我院建成“西部领先、全国一流、有重要国际影响”的省级科学技术研究院,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我市相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市辖区外和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引进人才坚持科学人才观,遵循急需实用、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

  第四条 引进人才既可采取调入(迁入)方式,也可采取柔性引进、智力引进、团队引进等方式。

  第二章 引进的重点领域与对象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一)材料、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汽车摩托车、生物医药、环境保护、天然气化工、检验检测等领域;

  (二)与我院下属研究所和中心相关联的重点研究领域和工程化方向。

  第六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

  第一类: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同类国(境)外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

  1.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两名;

  3.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第三类:

  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两名;

  3.“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7.取得博士学位,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具有丰富工作经历,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四类:

  1.国(境)外有成就和技术的科技专家;

  2.55岁以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第五类:

  4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高水平正高职人员;

  第六类:

  取得博士学位,年龄35岁以下,做出显著成效,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科技骨干。

  第三章 安家资助

  第七条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每年在我院工作半年以上的,可使用我院提供的住房,标准为:

  (一)第六条第一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第六条第二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三)第六条第三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四)第六条第四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第八条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并与我院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费,标准为:

  (一)第六条第一类人才安家补助费200万元;

  (二)第六条第二类人才安家补助费100万元;

  (三)第六条第三类人才安家补助费40万元;

  (四)第六条第四类人才安家补助费25万元;

  (五)第六条第五类人才安家补助费10万元;

  (六)第六条第六类人才安家补助费3-5万元。

  按照市有关规定,引进第六条第一、二、三、四类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来院工作或服务的,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四章 分配激励

  第九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经协商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效益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成果工资制等。

  第十条 引进第六条第一、二、三、四类人才调入我院的,除工资、绩效奖金等收入外,按下列类别另享受岗位津贴(已在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同等岗位津贴待遇):

  (一)第六条第一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8000元;

  (二)第六条第二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5000元;

  (三)第六条第三类人才中“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每月岗位津贴为3000元,其余每月岗位津贴为1500元;

  (四)第六条第四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1000元;

  (五)第六条第五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800元;

  (六)第六条第六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500元。

  第十一条 柔性引进的第六条第一、二和三类人才,岗位津贴根据在我院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发放。

  第十二条 引进到专业技术岗位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聘任制管理,岗位职务、薪酬可与我院协商,报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按照市有关规定,引进第六条第一、二、三、四类人才在我院工作,在本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5年全额返还。

  第十四条 鼓励引进人才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我院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参与下属院所项目研发,并按工作业绩兼酬,相关情况由本人向院组织人事处报告备案。

  第五章 项目扶持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承担重点科研项目的,按下列类别给予科研启动经费支持(根据科研项目研究进度分期支付):

  (一)第六条第一、第二类人才,科研启动经费100-200万元;

  (二)第六条第三类人才,科研启动经费30-100万元;

  (三)第六条第四、第五类人才,科研启动经费10-30万元;

  (四)第六条第六类人才,科研启动经费5-10万元。

  第十六条 对第六条第一、二类人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6万元;尊重本人意愿,配备工作助手;配备国产轿车一辆;提供应邀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对第六条第三类人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4万元;保证工作用车,适当安排生活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1次以上(含1次)的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对第六条第四类人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2万元;保证工作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1次国际或国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按照市有关规定,引进第六条第一、二、三、四类人才因科研需要,确需从国(境)外进口少量试剂、原料、配件,可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以及科技开发用品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申请软件研发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对享受国家软件研发资助的,给予一定比例配套补助。

  第六章 培养使用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高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在市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均予以承认,享受我院同类人员相同待遇。

  第七章 保障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为引进人才办理重大医疗疾病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在我院工作期间,享受医疗保健特殊待遇:

  (一)第六条第一、二类人才,参照省部级干部的医疗待遇,对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给予全额报销;每年安排经费用于体检和疗养;

  (二)第六条第三、四类人才,每年健康检查和疗养1次。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可随调随迁,提出申请解决随调配偶、子女就业的,协调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予以妥善安置;柔性引进人才可申领《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第二十六条 引进人才未成年子女入学的,协调本地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学校入学。

  第二十七条 居家在国外的人才,可享受出国探亲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尚未涉及的其它优惠政策,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