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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同意中国农业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
2020-11-27 16:31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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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教育部对中国农业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进行批复。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中国农业大学章程修正案(2020年核准稿)

  一、在“序言”第二段后增加一段:“学校从办学之初就与党和国家的命运紧密相连,作为五四运动的早期参加者,始终站在运动前列,1924年成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学校的红色源头之一是由中国共产党创办的延安自然科学院生物系。在长期办学实践中,学校师生坚定跟党走,爱国奋斗,科学报国,为我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贡献智慧和力量,积淀了深厚的红色基因。”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由国家举办,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等共建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强农兴农为己任,以农立校,特色兴校,围绕人类的营养与健康,以国家农业科技重大需求和国际学术前沿为导向,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理念,培养具有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熟练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综合能力强的拔尖创新和行业领军人才。”

  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的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推荐、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彻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九)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检查督促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学校党的委员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六、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七、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恪守学术规范;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招收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依法确定和调整各学习层次、各学习方式学历教育的学习年限。”

  十、将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章程的修订需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或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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