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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9年招生章程
2019-08-11 00:35: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行为,确保生源质量,保证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我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相关规定,择优录取。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代码:14628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形式:全日制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范永丽   职务:代理校长
  学校地址:太原市清徐县徐沟镇清东路西北坊段888号
  学校网址:http://www.tyyouzhuan.com
  邮箱:tyyzzjb@sina.com
  邮政编码:030401
  联系电话:0351-6291935(传真)、18535189771、
  15513268886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指导招生专业及计划的编报工作。
  第五条 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设立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录取的相关工作。
  (一)贯彻执行教育部及省招考委有关招生工作的精神和规定,落实好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的相关决议;
  (二)按照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衔接高校招生相关部门,做好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编报工作;
  (三)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四)做好学校的招生宣传及咨询服务工作,真实准确的向考生及家长传递招生政策;
  (五)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处理好学校录取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六)向财务部门提交录取花名及相关信息,根据交费花名办理录取手续;
  (七)向考生发放由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学生处编制的入学须知;
  (八)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及时做好相应的公示公开工作;
  (九)向学生处提供录取花名,协助做好学生入学手续办理工作;
  (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招生领导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设立招生监督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校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编制的原则和办法
  第七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提出的“办好学前教育”的指示精神,适应省市转型跨越发展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以学前教育师资培养为主,适当兼顾0-6岁学前教育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立足太原市、面向山西省、服务周边地区,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学前教育师资和人才。
  第八条 执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总数,及时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官方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家长公布。
  第九条 招生计划编制原则
  坚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原则,坚持适应行业、产业及用人单位需求的原则,坚持“按需求定计划,按条件定规模”的原则,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的办学资源,确定各专业招生规模和学校招生总规模。
  第十条 招生计划分配办法
  (一)按招生计划编制原则,合理分配普通高考分专业、分类别招生计划,对口升学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招生计划编制程序:
  1.由招生办按上一年度招生规模和录取报到情况拟定招生计划;
  2.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研究审定并提出实施原则;
  3.由招生办根据实施原则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反复沟通、平衡并及时反馈;
  4.沟通结果上报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并最终审定;
  5.登陆教育部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并上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二条 普通高考生录取规则
  (一)面向全国招收参加当年高考的学生,录取分数执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的专科录取分数线。
  (二)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录取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投档成绩相同时,再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排序的科目顺序是:文史类: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工类:数学、语文、理科综合。
  (三)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在文化课成绩达线后,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四)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三条 对口升学招生录取规则
  (一)严格执行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对口升学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音乐、舞蹈、美术类专业考生,达到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考生志愿和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三)外语类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按志愿和录取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各专业,外语仅限英语语种,男女不限。
  第十五条 体检情况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为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高校资助政策的相关规定,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经济困难的学生等享有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机会;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学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9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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