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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树人学院(浙江树人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6-12 14:22:00
浙江树人大学招生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浙江树人学院(浙江树人大学) 

  浙江省代码:0033      国家代码:11842   

  第五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民办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地点: 

  杭州拱宸桥校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树人路8号。 

  绍兴杨汛桥校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 

  (2016级新生第一年在杨汛桥校区就读,大一结束后到杭州校区继续学习。) 

  第七条 学历、学位证书:本科毕业生授予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浙江树人学院(浙江树人大学)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证书。专科毕业生授予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浙江树人学院(浙江树人大学)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条 学校概况:学校创办于1984年,由浙江省政协主办,浙江省教育厅主管,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最早成立的民办本科院校,2015年成为浙江省应用型试点示范学校之一。学校拥有杭州拱宸桥校区与绍兴杨汛桥校区,总占地1200余亩,现有11个二级学院,在校学生16000余名。学校设有40个本科专业,其中国家特色专业1个、省重点专业4个、省优势专业建设项目1个、省新兴特色专业建设项目4个。学校拥有5个省一流学科、1个省哲学社会科学基地和1个省重点创新团队,23个校级研究机构。学校建有图书馆藏书约160万册,电子图书约84万种。学校注重开放办学,已与境外60多所院校建立了校际交流合作关系。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校招生工作的总体决策部署、计划统筹及协调推进,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条  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招生办)设在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组,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并受理举报及有关来信来电来访,调查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二条  2016年学校面向浙江、江苏、安徽、河南、福建、湖北、贵州、云南、山西、广西、四川、甘肃等省招收本科生(含专升本、中职升本),面向浙江省招收专科学生(含中职升专科)。具体计划和批次按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招办)公布的执行。 

  第十三条  2016年学校招生专业(类): 

  (一)本科招生按专业招生的有财务管理、土木工程、建筑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业设计等5个专业;按类招生的有十大类,分别是: 

  工商管理类[含工商管理、工商管理(社区与家政管理方向)、市场营销]; 

  城规园林类(含风景园林、城乡规划); 

  公共管理类(含社会工作、公共事业管理); 

  文学与传播类(含新闻学、汉语言文学、秘书学、网络与新媒体); 

  电子工程类(含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物联网工程); 

  计算机信息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服务外包软件技术方向)、数字媒体技术、电子商务]; 

  经济管理类[投资学、国际商务、国际经济与贸易(茶文化贸易)、物流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旅游管理]; 

  资源环境与科学类(含环境工程、应用化学、生物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 

  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 

  外国语言类(含英语、商务英语、日语、朝鲜语)。 

  学生在完成一年的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等进行专业分流。 

  (二)专科招生专业有会计、市场营销、文秘(涉外方向)、国际金融、电子商务、养老服务与管理等6个专业。 

  (三)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具体计划和专业严格按照《浙江树人学院(浙江树人大学)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规定执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选拔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分数优先和志愿优先相结合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调档比例原则为100%-105% ;其它省份按各省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专业志愿按“专业级差”的原则进行录取。级差分值视生源及专业志愿情况定为1分至3分。 

  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随机调录到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若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部分考生要求调剂录取的,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供考生本人申请及家长签名的服从调剂的申请书,视情况进行调剂录取。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规则按照《浙江树人学院(浙江树人大学)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考生生源的实际情况,须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省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报考的激励措施: 

  (一)浙江省生源、第二批次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体检不受限的情况下,考生高考成绩超过浙江高考第二批文理科控制分数线50分(含)以上,只要考生档案投进我校的,学校承诺确保第一专业志愿录取。(按大类招生录取的,只要学业成绩、综合表现达到基本要求,确保在第二学年专业分流时进入第一志愿专业。) 

  (二)考生档案投进我校的,只要填有专业服从,我校承诺确保录取。  

  (三)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具体参见《浙江树人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另设有多项奖学金,同时执行国家有关助学政策。 

  (四)学生在校期间按照《浙江树人大学学生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可以进行专业调整。 

  (五)家扬书院:是我校拔尖人才的培养基地。2016级录取的高考总分成绩在全校各专业(设计学类除外,外省录取新生按高考总分)前10%的新生(同时参考英语单科成绩)中,由学校书面通知,学生提出申请,学校组织专家面试后,择优选拔文理科共60名学生进入书院进行重点培养,在校期间确保学生一次境外交流研习的机会。 

  第二十条  学校的外语教学统一为“英语”,非英语学习的考生报考我校,到校后统一以“英语”组织教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严格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学校录取的新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六章  入学复查及收费

  第二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办理相关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收费均按教学成本核定,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核准备案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2016级新生收费标准如下: 

  (一)本科(含中职升本、专升本)学费 

  工商管理、财务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土木工程、建筑学等专业,每学年每生20000元;设计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设计等专业),每学年每生25000元;其他本科专业每学年每生16000元。 

  其中,工商管理类第一学年每生16000元,大二专业明确后按上述标准执行,即:工商管理专业每学年每生20000元,工商管理(社区与家政管理方向)专业每学年每生18000元,市场营销专业每学年每生16000元;经济管理类第一学年每生16000元,大二专业明确后,国际经济与贸易(茶文化贸易)专业每学年每生20000元,投资学、国际商务、物流管理、会展与经济管理、旅游管理等专业每学年每生16000元。 

  (二)专科(含中职升专科)学费 

  专科专业,每学年每生16000元。 

  (三)住宿费 

  住宿条件为标准化学生公寓,收费按省政府相关文件严格执行。学校根据新生专业分布情况进行统一安排住宿。 

  学校特别提醒: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考生,请慎重填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考生可通过教育考试院统一途径查询录取结果。学校通过多种途径供考生查询。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官方网站:http://www.zjsru.edu.cn 

  招生信息网站:http://zs.zjsru.edu.cn 

  招办官办微信:zjsruzsbgs 

  招生咨询电话:0571-88297000 

  学校举报电话:0571-88297019 

  学校传真号码:0571-88297025 

  学校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树人街8号(拱宸桥校区)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杨汛桥校区) 

  QQ群咨询号码:515712272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浙江树人学院(浙江树人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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