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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高校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03-23    

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及资助贫困生工作的通知》(鄂价费[2005]1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普通高校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学生提供非教学服务所发生的各类费用。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学生自愿、以服务学生为宗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学校不得强行向学生统一收取。

   一、健康检查收费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原国家教委第10号令、卫生部第1号令)的规定,学校应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生在入学时由学校进行的健康检查(包括内科、外科、五官科、胸透)的收费标准,2005学年按每生不超过20元的标准执行。以后年度健康检查费纳入医疗服务价格范围实行属地管理,执行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预防免疫接种收费
    1、按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434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5]620号、省物价鄂价农工[2005]101号文件规定,学校和接种单位对学生接种计划免疫(即第一类疫苗,包括:①皮内注射用卡介苗,②麻疹减毒活疫苗,③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④吸附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的药品由欢府免费提供,学校和接种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包括药品、一次性注射器、注射费用等)。
    2、学校和接种单位对学生进行非计划免痰(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由学生按自愿的原性进行,学校不得强制,费用由学生负担。其中:免疫药品费由学校按实际进价据实向学生计收,注射费用(含一次性注射器等)按每人次2.5元的标准执行。

    三、学校在满足正常教学以外对学生提供的网络通讯、课外计算机上机、体育场馆(如:游泳馆、网球场、健美馆、娱乐设施)出租、出借等以及学生在课程之外自愿参加的体育、艺术培训班的收费,由学校按照不营利并适当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报当地物价局和省物价局备案。

    四、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学习用品、教材、军训服装等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强制收取费用。学校为了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可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后勤部门、教材发行部门组织订购,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与学生结算,不得营利。

    五、各高校按本通知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健康检查费、预防免疫接种费以及网络通讯、课外计算机上机以及体育场馆出租、出借和课外体育、艺术培训班等收费,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或交更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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