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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发布
2024-05-21 1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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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英文名称:Hunan First Normal University。

  办学地点:湖南省长沙市

  主管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办学层次:本科

  院校国标码:12034

  办学类型:公办

  第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证书种类:达到本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文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决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严格实施考试招生“阳光工程”。

  第五条 学校简介: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素有“千年学府、百年师范”的美誉,前身为南宋时期张栻创办的城南书院,1903年始立为湖南师范馆,1949年改名为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2019年列为湖南省本科第一批招生高校,2021年教育部设立专项计划支持我校与湖南师范大学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学校传承百年师范传统,对接国家新兴产业,形成以教师教育为特色,以电子信息等相关学科为支撑,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学科体系。

  第六条 学校招生类别: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职高对口类、公费师范生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等,最终招生类别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本校招生规模确定、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学校没有与任何社会机构及人员进行合作,没有委托社会机构招生。凡是有社会机构和个人宣传与我校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考生可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的可向公安机关反映。

  第十条 我校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对于招生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我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2024年拟面向湖南、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等24个省(区、市)招生,各省(区、市)实际招生情况以当地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结合国家政策导向,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等因素,制定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报送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使用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湖南省教育厅相关规定。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录取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2024年招生专业

  说明:

  1.具体在各省(区、市)的招生专业及相关类别,待我校分省(区、市)分专业计划确定后,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2.学校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如收费标准有更新,以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收费标准为准,最终学费标准将在新生入学手册中公布。

  第十三条 报考英语类各专业的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须为英语,英语单科成绩须达到 110 分及以上。如与当年生源省(区、市)招生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生源省(区、市)招生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除英语类专业外,其他专业不设单科成绩限制、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往届生录取按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在该省(区、市)招生计划的105%。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分科类(专业组)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以投档成绩为依据,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不设专业志愿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该科类(专业组)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低于其他考生。

  进档考生若出现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对于没有明确同分排序规则的省(区、市),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规则为: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认可各省(区、市)艺术统考成绩。在投档生源范围内,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学校相应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及相关要求。

  1.对于投档成绩为综合成绩的省(区、市),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分科类(专业组),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2.对于投档成绩为非综合成绩的省(区、市),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分科类(专业组),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综合成绩=(高考文化分/高考文化满分)x750x30%+(专业统考分/专业统考满分)x300x70%,保留两位小数,高考文化分含政策性加分。

  3.进档考生若出现投档成绩(综合成绩)相同时,按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对于没有明确同分排序规则的省(区、市),考生投档分数(综合成绩)相同时,按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规则为:语文、数学、外语。

  4.如上述原则与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认可各省(区、市)体育统考成绩。在投档生源范围内,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学校相应体育类专业所在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及相关要求。

  1.对于投档成绩为综合成绩的省(区、市),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分科类(专业组),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2.对于投档成绩为非综合成绩的省(区、市),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分科类(专业组),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综合成绩=高考文化分+专业统考分,高考文化分含政策性加分。

  3.进档考生若出现投档成绩(综合成绩)相同时,按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对于没有明确同分排序规则的省(区、市),考生投档分数(综合成绩)相同时,按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规则为:语文、数学、外语。

  4.如上述原则与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湖南省内招生。该专业录取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及学校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费师范生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等招生类别的招生录取工作按上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和相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性加分。

  第二十四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个别省(区、市)对录取原则有特别规定的,按生源省(区、市)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本省(区、市)招生考试网站或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束后不再退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开设“润之英才班”培养创新型卓越教师,“润之拔尖班”培养基础学科拔尖人才,“润之卓越班”培养卓越工程师。润之班单独编班,列入普通高招目录招生,独立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实行小班化精英模式培养。学校为每位润之班学生配备学业、实践双导师,负责指导学生的专业发展、学业规划、学科竞赛、实习实践、职业规划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充分体现“以生为本”的育人理念,给学生提供适应专业学习的机会和更好的个性发展空间,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符合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学生,大一、大二秋季学期有两次机会申请转专业。具体规则与程序根据《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可申报国家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的学生可申报每人每年600-1200元不同等次的校级奖学金。

  第三十条 在校期间家庭经济困难、表现优良的学生可申请每人每年2200-4400元不同等次的国家助学金。同时,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校级经济困难补助。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有新生报到“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办理先入学后缴费手续,同时为已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及时确认信息,办理回执。学校还设有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可为学生推荐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二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录取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采用考生报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对口招生考试时所采集的信息,学生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政策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优惠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查复核。对复查复核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官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其解释权属于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如遇上级招生政策调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第七章  联系方式

  第三十七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015号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东方红校区百熙楼409室)。

  邮政编码:410205

  招生咨询电话:0731-88228033

  招生咨询邮箱:37949786@qq.com

  招生信息发布网址:

  http://zhaosheng.hnfnu.edu.cn

  监督投诉电话:0731-8822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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