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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复旦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2019-12-18 09:37
教育部
作者:

教政法函〔2019〕18号

复旦大学:

  《复旦大学关于申请核准〈复旦大学章程(修订稿)〉的报告》(复旦校〔2019〕4号)收悉。

  经审核,复旦大学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复旦大学章程修正案(2019年核准稿)

教育部

2019年12月2日

附件

复旦大学章程修正案

(2019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第一段修改为:“上海医科大学前身是1927年创办的国立第四中山大学医学院,是中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国立高等医科院校。”

  序言第二段修改为:“复旦校名取自《尚书大传》之“日月光华,旦复旦兮”,喻示大学是社会之光,与日月同辉。学校秉持“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的校训, 弘扬“团结、服务、牺牲”的精神,敦行爱国奉献、学术独立、海纳百川、追求卓越。学校倡导“文明、健康、团结、奋发”的校风和“刻苦、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强调坚持理想、探究真理、正谊明道、守护文明。”

  序言第三段修改为:“当此国家发展、民族复兴之际,复旦师生谨建此章程,立志继承先贤创校之初心。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始终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使命,坚持自身特色的办学定位,鼓励增进人类福祉与健康的创造性研究,保护学术和思想的多样性,尊重文化传统,促进文明互信, 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建设中国特色世界顶尖大学,引领并服务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文明进程。”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实行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持通识教育的培养理念,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尊重学生自我管理,培养具有国家意识、人文情怀、科学精神、国际视野、专业素养的人才,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营造人心聚学的氛围,鼓励师生依法自主开展学术研究,相互支持与协作,师生享有表达学术思想以及发表学术成果,对学术思想进行质疑、检验的权利,并且承担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的义务。”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在招生、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六、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依法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等手段对学校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七、将第九条修改为:“学校党委是全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教师队伍及其他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在师生员工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师风医风;

  “(七)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对学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五年。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相关工作机构。

  “党委全委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学校重要会议,由学校党委制定议事规则加以规范。”

  八、将第十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学科和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处理前款规定的事项,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设置副校长、总会计师,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的学术活动和其他行政工作。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的任免方式、任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工作部门,履行管理、协调、服务等职责。”

  九、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重大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担任,根据学科与教师规模确定人数,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连任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建议学科发展方向,审议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及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

  “(二)审议学院(系)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决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四)评定并推荐研究成果;

  “(五)审议并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维护学术道德规范;

  “(六)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七)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并认定学术违规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八)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校应当就预决算中教学与科研经费的分配及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问题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对学术委员会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术事项应作出说明、重新协商或者暂缓执行。

  “各学院(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学院(系)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以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其他学术机构设置的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十、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根据学校学科设置情况在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中遴选,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校长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制定与学位授予及导师队伍建设相关的标准及细则;

  “(二)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三)审议并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通过研究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人员名单,作出暂停或撤销研究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的决定;

  “(七)检查、监督和评估全校的学位授予质量;

  “(八)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多个学部协助开展工作。学校根据授予学位的一级学科或门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

  十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审议和监督机构,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人数根据学科分布和学院(系)专业设置情况确定,委员人选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学生委员任期两年,委员可以连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提出与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相关的政策建议或者重大议题;

  “(二)审议学校招生改革、教学体系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审议通识教育整体规划和各学科培养方案,审议本科专业的设置方案;

  “(三)指导和推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教学研究,评议教学成果和奖励;

  “(四)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各学院(系)设置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

  十二、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学校设置教材委员会。教材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学校教材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教材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科领域专家学者代表等组成。教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材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统筹全校教材工作;

  “(二)研究审议全校教材建设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议学校教材选用、检查和管理的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

  “(四)指导检查各学院(系)教材建设、遴选、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材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序号顺延。

  十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务的咨询和审议机构。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治理系统各委员会的负责人、学院(系)和职能部门代表以及师生代表等组成,学校党委书记任校务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学生委员任期一年,委员可以连任。根据学校发展要求,校务委员会可设置相关专门咨询委员会。”

  十四、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其代表由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代表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学校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教职员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校各级党政负责人;民主评议学校各项工作,监督学校章程、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将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作为第十七条:“复旦大学工会是复旦大学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以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共青团复旦大学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复旦大学的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工作。

  “复旦大学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复旦大学妇女群众组织,以代表和维护女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基本职责,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十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 “学校依法建立监察、审计机构,制定相关制度,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监察、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的基本学术活动是教学与研究。教学推动研究,研究促进教学,保持最高水准的教学和研究是学校学术发展的目标。” 

  十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尊重教师的教学权利和学生的学习权利,鼓励师生挑战未知领域,开展原创性的研究活动,开创新的学术领域,主办学术期刊等学术交流平台,推动跨校、跨国的研究合作,在全球性合作研究中发挥引领作用。学校以最优秀的教学和研究成果回馈社会,认真对待社会各界与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研究成果开发等领域的合作。”

  十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是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研究领域涵盖艺术和人文、社会科学和管理、数学和自然科学、医学和健康领域、工程科学和技术等。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高等教育和人才成长的规律,结合学校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与专业门类。”

  十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在本科生教育中,学校构建以思想政治教育为根本、通识教育为基础、专业教育为核心、研究性学习和书院生活为特征的教育教学体系,并且坚持不懈地自我完善。在研究生教育中,学校以培养学术研究人员和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构建多样、复合的学术型和专业型学位体系。学校设置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分别是本科生和研究生招生及教育教学全过程事务的管理机构。”

  二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自主确定学位标准,授予学士、硕士以及博士学位。学校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二十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学科属性设置学院(系),并且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学院(系)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研究机构是学校研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者重大研究任务需要,可以设置直属学校的实体研究机构和公共平台。研究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直属学校的实体研究机构和公共平台由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虚体研究机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直属学校的实体研究机构和公共平台参照学院(系)享有相应职权。其他学术单位按照设定目标和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系、实体研究机构)两级联动管理。

  “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系)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系)相对自主运行。学院(系)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职权: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制订专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人才培养工作,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

  “(二)发展学科和建设师资队伍;

  “(三)组织开展学术活动;

  “(四)围绕学术优势和专业能力组织社会服务活动;

  “(五)在学校统一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拟订内设机构方案,选聘和管理学院内部的各类岗位人员;

  “(七)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二、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学院(系)、直属学校的实体研究机构设立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地开展工作。”

  二十三、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学院(系)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十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三十条 根据医学学科特性和办学传统,学校设置上海医学院和附属医院。

  “学校遵循医学教育规律,保障医学教育的完整性。上海医学院承担医学相关学院(系)和直属附属医院教学、科研、人事、学生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国际交流等职能及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科研管理等职能,具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上海医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由校领导兼任。

  “附属医院是学校医学教育和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机构。上海医学院根据学校授权对其履行管理职能。”

  二十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学校图书馆系统通过优化馆藏为学术活动、决策咨询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服务,为知识学习、科学研究、学术思想交流提供开放式空间,激发探索与创造。”

  二十六、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教师是由学校聘任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学校通过预聘与长聘结合的聘任制度和有基本标准要求与代表性成果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教师队伍,保持学校的学术水准和人才培养的水平。”

  二十七、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教职员工负有以下义务: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四)恪守师德规范,履行育人职责,为人师表,敬业爱生,引领学生健康成长;

  “(五)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追求高水平研究;

  “(六)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八、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学校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对华友好,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二十九、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建立培训体系,支持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与自我完善,提升教职员工获得感。”

  三十、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 “学校设立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处理教职员工的人事纠纷。”

  三十一、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 “学生在校,应当以学习为要务,注重价值观、知识和能力的全面协调发展,不断提升综合素养。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规定学业标准,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成绩优异,符合国家政策且通过学校规定选拔程序的学生,可受推荐免试攻读更高学位。”

  三十二、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学生负有以下义务:

  “(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勤学修德,尊重师长,友爱同学,诚实守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四)追求卓越的学业水准,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三、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学生群体应不断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意识和能力;学校积极为学生团体开展健康有益活动、参与学校治理提供保障。

  “复旦大学学生会以及研究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复旦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及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校本(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参与学校公共事务的重要形式。”

  三十四、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序号顺延。

  三十五、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辅助办学经费,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

  三十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用好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

  三十七、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保障校园安全与稳定, 维护信息与网络安全,倡导校园文明,建设和谐校园、绿色校园、智慧校园。”

  三十八、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学校董事会是由热心教育事业并且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知名校友、著名学者和学校代表组成的咨询和议事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共商共促学校发展。”

  三十九、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由学校提议,经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充分讨论,由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分别审议通过,并报举办者审批,方可实施。”

  四十、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学校的校歌是创作于1925年,由刘大白作词、丰子恺作曲的《复旦大学校歌》”。

  四十一、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后,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审定。修改草案经讨论审定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四十二、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本章程自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者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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