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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2006-02-20 15:55:00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作者:

  第一条 为了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以及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科学成果。

  第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市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市内领先水平以上,并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我市推广应用和发展已有科技成果或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我市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传统工艺复兴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在我市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已被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要求,但确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

  第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等:

  一等奖,授予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一万元。

  二等奖,授予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等奖,授予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3000元。

  第六条 对我市现代化建设有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对获得特等奖的首席有功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授予“重庆市有重大贡献科技工作者”称号,并给予一次性重奖。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依照国家规定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人员: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科技人员;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决策人。

  第十一条  重庆市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二条  重庆市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重庆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下列贡献的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的结论被使用部门采纳,并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第十四条  重庆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十五条  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程序包括推荐、审查、评议、批准等过程。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科技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十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组织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在推荐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交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对奖励候选人或组织进行评议,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名单、奖励类别和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名单、奖励类别和等级的决议。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对作出的决议应进行公告,公告后30日内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举行市科学技术奖颁奖仪式,颁发证书、奖金、奖牌。

  重庆市科学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其它类别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予公告。

  第二十四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参与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获得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获奖人或组织,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推荐。

  第二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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