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法学家胡云腾教授做客皖西学院“政法周末大讲堂”讲授“刑法学若干争议问题”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2025年5月6日,应皖西学院法学院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二级大法官胡云腾教授做客“政法周末大讲堂”第192期,作“刑法学若干争议问题评析”的学术报告。报告前,校党委书记袁维海会见了胡云腾教授并进行了交流。法学院师生、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部分法官共300多人聆听了报告。法学院院长刘鑫教授主持报告并作总结。

报告伊始,刘鑫向现场师生介绍了胡云腾教授的学术成果。胡云腾首先强调,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强的学科,也是一门理论体系和概念范畴比较成熟的学科,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紧密相关。尽管目前刑事案件在法院案件中占比不高,但因其适用事关打击刑事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因此受到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胡云腾结合相关案例,围绕刑法学的四个争议问题展开系统性论述。

第一个问题是刑法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之争议,这是关于法学研究范式的争议。刑法教义学侧重刑法规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完整性、逻辑的严密性和知识的专业性,对于丰富、发展刑法理论体系颇有贡献,而社科法学则强调以实践为导向,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要密切关注实际问题,注重解决实际问题,重视理论为司法实践服务。胡云腾认为,两种研究范式反映了刑法学面对新时代新问题不同的态度思路和应对方法,反映了刑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丰富性。他认为,在人工智能时代,两种研究都须结合实际,注重实践导向和具体案例分析研究。

第二个问题是刑法学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与三阶层理论之争议,这是关于刑法学理论体系的争议。“四要件理论”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借鉴自苏联,认为犯罪要件必须包含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素,“三阶层理论”则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从德国、日本等国家引入的,主张从行为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方面分别评价犯罪。两种观点在理论的适用性、易懂性和实践效果上存在分歧,一些学者认为“四要件理论”简单易用,能解决所有司法案件,而“三阶层理论”则被一些学者推崇为更精细的分析框架。报告集中讨论了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选择和创新,胡云腾认为,在当前背景下,应整合这两种理论的优点,并结合中国自身特色和实践经验,构建中国自主刑法学知识体系。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轻罪治理的争议。胡云腾指出,轻罪治理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第一是轻罪标准的确定,是以刑罚轻重为标准,还是在法定刑基础上结合犯罪性质、被告人主观恶性进行考量。第二是轻罪治理的指导思想是什么,是强调有罪必罚,还是注重从预防的角度加以考虑。第三是程序上的分歧,是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少用抑或不用强制措施,还是应当保持诉讼程序的严肃性。第四是在处罚措施适用方面存在刑罚化和非刑罚化的分歧,报应主义主张有罪必罚,功利主义则认为对于轻罪可以采用非刑罚方式,例如社区劳动等。第五是立法上刑法与行政处罚的界限问题。胡云腾强调,随着我国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增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边界变得模糊,尤其是在环保、资源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他通过具体生动的案例,如渔民非法捕鱼案、大学生非法掏鸟蛋案等,分析了当前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强调了在轻罪治理中明确刑法与行政处罚界限的必要性。针对轻罪治理,胡云腾提出,从全球视角看,刑法适用范围适度扩大是必然趋势,随着我国社会和法治的发展,需要适当扩大刑法适用范围以应对新兴权益的保护需求,如生态环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他主张轻罪可以适度增多,但需严格控制增量。与域外做法不同,我国采取犯罪和违法的二元结构,应继续保持这种区分,不宜将违法与犯罪一体化。他还认为,轻罪与重罪的附随后果应区分对待,以避免轻罪带来过重的附随后果。同时,他认为应当建立轻罪记录消除制度,应区分不同类型的犯罪及其后果,以减少对个人及家庭的长期负面影响。

第四个问题是关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争议。胡云腾指出,近年来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刑法学中的地位有所下降,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有所忽视,尽管主张刑法教义学的学者更倾向于使用法益侵害的概念,但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地位仍然不可替代,是界定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重要根据,也是证明刑罚正当性的根据。不过,对社会危害性的研究要更加深入,坚持与时俱进。报告还讨论了社会危害性的多样性、多面性问题。另外,胡云腾还指出,评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有多重视角,深刻认识其多样属性和多重面孔。如客观性与主观性,即坚持主观恶性、罪过与客观实害的统一;社会危害性的内部性与外部性,二者往往有别,他通过生动案例系统阐述“内外之别”的具体含义,并指出惩罚犯罪行为要考虑到社会危害性的内外差异,以实现量刑公正和良好效果,此外,评价社会危害性还要考虑到抽象的危害和具体的危害。以及要考虑社会危害性的历史感与现实感,前者往往是理性,后者容易受到感性的冲击,要防止一时的情感影响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故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坚持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定罪量刑不仅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也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里的两个检验就是未来的检验和法律文明的检验。最后,胡云腾还认为,社会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是不断变化的,在利益、阶层、群体和文化多元、包容的社会中,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会产生巨大的个体差异,评价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努力发现、促进和形成社会共识。

胡云腾教授理论功底深厚,报告站位高远、逻辑缜密、深入浅出、分析透彻。报告涉及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案例,涵盖了实践中的新老问题,在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及其对刑法学的具体影响上富有启发性和教育意义。报告结束后,胡云腾亲切回答了在场同学和司法工作者提出的问题,报告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报告结束后,胡云腾在袁维海书记陪同下参观了皖西学院科技楼和绿色发展馆,对学校在服务绿色振兴及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肯定。

胡云腾,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二级大法官。研究领域为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作为首席专家主持马工程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宪法学》修订工作,学术成果丰硕。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出版著作40余部。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兼庭长等职务。(文/朱酉彤 图/贾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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