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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操作员《基础知识》考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2025-08-17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知识

1.《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以下对《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和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重点内容进行简单解析和说明。

(1)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形式(协议)。

1)劳动合同的订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七项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3)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以前,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的法律行为。

4)劳动合同的解除。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 1 个昼夜或 1 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国务院修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调整为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便落实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办法)。

2)休息、休假时间。休息时间指劳动者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和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休息时间、探亲假休息时间和年休假休息时间则称为休假。

3)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分为加班和加点。

(3)工资和社会保险

工资是指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履行劳动义务而应得的、由用人单位以货币方式支付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替代货币支付工资。

(4)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安全卫生也称劳动保护,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各种措施。国家制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监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知识

1.《消防法》的主要内容

(1)总则部分

《消防法》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宗旨,我国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原则和实行的基本制度;明确了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单位和公民基本的消防安全义务等。

(2)火灾预防

1)城乡消防规划和建设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要求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制度。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是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地方。为此,《消防法》规定了实行消防安全许可的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4)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制度。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5)涉及消防安全的行为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三合一”场所的禁止或限制性规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②用火、用气消防安全管理。

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④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为。

6)建筑构件和有关材料的防火性能以及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消防安全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7)消防产品的质量要求和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消防产品的质量要求。

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

8)农村消防工作和重点季节、期间的防火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防火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③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9)实行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10)消防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资质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消防安全持证上岗。

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3)消防组织建设

消防组织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组建,负责一定区域或本单位火灾扑救以及紧急救援工作的队伍。消防组织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三种形式。

(4)灭火救援

灭火救援不只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职责,也是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职责,并且火灾现场有关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的职责与义务。

1)灭火救援的保障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2)公民及时报火警及为报警提供便利的义务,单位组织扑救火灾的职责、火灾发生后的参与义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3)消防救援队接到火警后的责任,以及火灾现场总指挥的决定权限。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①使用各种水源。

②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③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④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⑤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⑥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4)让行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5)补偿、医疗、抚恤。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5)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及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1)政府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职责如下。

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如下。

①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②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③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3)消防救援机构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权力,以及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处lǐ措施。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4)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原则性要求和禁止性行为,以及接受监督的要求如下。

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6)法律责任

对违反《消防法》规定行为的处罚规定,包括以下方面。

1)规定了违反《消防法》规定的具体消防违法行为及处罚的种类、幅度、对象,处罚的决定机关;设定了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拘留、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六类行政处罚。

2)规定了消防救援机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3)规定了消防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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