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公告
上海
创办日期:1909年
主办内容:成人高考
单位属性:公办
主管单位:上海海事大学
电话:021-58856269
网址:http://cec-seafarer.shmtu.edu.cn
邮箱:暂无信息
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2600号
院校概况
上海海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是上海海事大学下属的二级学院,下设船员培训、航海职教、函授夜大和陆上职业培训等部门。学院与上海船员培训中心,按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方式进行运作,下设船员培训部、函授夜大部、继续教育部、航海职教部四个教学管理机构,分别负责组织各类船员参加国家海事局适任证书的考证培训和特殊培训,成人学历教育本、专科和专业证书教育,交通系统高中层次管理干部和技术干部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以及面向上海及浦东的各类技术培训,高级船员培养项目。2015年,继续教育学院上海船员培训中心整体搬迁至浦东大道2600号海事大学港湾校区。上海海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是上海海事大学下属的二级学院,与上海船员培训中心,按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方式进行运作,下设船员教育与培训部、成人学历教学部和和市场开发部三个教学管理机构,分别负责高级船员定单式培养项目和组织各类船员参加国家海事局适任证书的考证培训和特殊培训,成人学历教育本、专科和专业证书教育,交通系统高中层次管理干部和技术干部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以及面向上海及浦东的各类技术培训。2015年,继续教育学院上海船员培训中心整体搬迁至浦东大道2600号海事大学港湾校区。继续教育学院的优势和特长为航运类高等教育和专业培训,上海船员培训中心的优势为提供广泛的、系统的航海专业适任和技术培训,特别是在高级船员方面。学院/中心的培训规模和质量在上海市和国家交通运输系统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据统计,经我院船员培训部培训的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三副、三管轮共计3万多人次,培训质量在全国名列前茅,船员教育与培训部运作具有特色的、订单式培养的中外合作教育培训项目,其特色在于船东全面参与航海教育培训过程、注重英语能力培养和航海职业道德养成,这一项目吸引了诸如COSCO、NYK、V-SHIPS、SINO-CHEM、SEASPAN等国际大航运公司的积极参与;成人学历教学部自1985年恢复招生以来,从单一的函授教育发展到函授、业余(夜大)、脱产(成人高职)等多种形式的教育,培养规格从原先单一的专科学历教育发展到现在的专科、本科以及专升本等多层次的学历教育,现有本科专业2个,专升本专业7个;市场开发部为交通运输部系统、国内外航运公司中高级管理干部举办航运管理、货运代理、物流运输、电子商务、金融财会、集装箱运输、外轮理货等专业培训,同时向社会提供英语口译、计算机、会计继续教育等职业资格培训,并根据企业的需求,提供各类定单式培训课程。上海海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上海船员培训中心紧跟国际海事新发展,坚持质量为先、以顾客为中心的办学方针和广泛联系航运界的沟通机制,充分利用上海海事大学在师资、设备设施、航运学科和专业知识的发展、良好的航海教育培训经验以及所有其他方面的条件、积累,不断推进航海教育培训的国际化、专业化和特色化,为国内外航运业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教育培训服务。

2025年上海海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考前提醒

2025-05-12来源: 中国教育在线

各位考生:

   2025年上海海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将于本周六(5月17日)开考,相关事项友情提示如下:

一、准考证于5月12日11:00起,由考生自行登录上海海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官网-学生服务-综合教务平台(网址:https://shmtuce.o-learn.cn),在“等级考试报名”-“等级考试报名记录”完成准考证的打印。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

5月12日11:00以前打印的准考证无效,请重新打印!否则无法进入考场!

二、考试地点:上海市浦东大道2600号上海海事大学港湾校区。不要跑错!

三、进入考场前须进行人脸识别,考生请至少提前半小时到达考试地点,预留足够时间配合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入场核验。

四、本次考试的有效身份证件仅含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整容者需携带相关证明原件),不含电子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证件不齐备者不得进入考场。

五、考生须自备必要的文具入场,2B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字迹水笔、橡皮为必备文具。不得使用修正液(带)。考场不提供文具用品。

六、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智能手环、智能手表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录放音机(如MP3等)、电子记事本等违规物品不得携带入场,一经发现,将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

七、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拒绝作弊行为。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保持良好考试秩序。考生的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按违规处理取消成绩。对扰乱考场秩序,参与团伙作弊、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具体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