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公告
湖北
创办日期:1996年
主办内容:成人高考、自学考试
单位属性:公办
主管单位:武汉工程大学
电话:027-87990568
网址:http://ae.wit.edu.cn/
邮箱:ae.wit.edu.cn@aliyun.com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206号
院校概况
继续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武汉工程大学始终将继续教育作为学校人才培养、对接国家战略,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渠道。武汉工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是在我校上世纪80年代初综合教育处的基础上发展而来,1996年5月由成人教育部更名为成人教育学院,2007年更名为继续教育学院。学校良好的办学条件、优质的教育教学资源和在长期办学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的成人学历教育管理经验,为继续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广阔的前景。一直以来,继续教育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学生为本、以质量为重、以服务为先,为广大社会成员提供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和提高素质的有效途径,学院已形成了非学历继续教育和学历继续教育并举的继续教育办学格局。学院设有本、专科专业28个,在省内外建立了校外教学点18个,在籍学生3万余人,其中自考生4500余人,成教生2万余人,累计培养自考、成教本、专科学生10万余人,非学历教育培训1.6万余人、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3000余人。同时,学院现有“武汉工程大学职业技能鉴定所”“全国第一批环保培训基地”“湖北省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学校连续多年被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武汉市招生与考试办公室等管理部门授予先进考点单位。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武汉工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学校党委、行政坚强领导下,将继续践行“格物明理致知笃行”的校训和“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校园精神,按照“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突出特色”的综合改革思路,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努力为学校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关于做好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论文审核与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2023-09-27来源: 教育在线

为保证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教督〔2020〕5号)和《武汉工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我校决定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论文(设计)检查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合格”作为申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前置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符合《武汉工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授予条件且需要申报2023年第二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论文(设计)。

二、组织与实施

(一)校外教学点(助学单位)检查

各校外教学点(助学单位)成立学位论文检查专家组,成员由若干专家组成,检查比例为各校外教学点(助学单位)每次需申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学位论文(设计)总数的100%,即检查全覆盖。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检查时间为10月15日前完成,并将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合格的论文报送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检查时间为10月7日前完成,并将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合格的论文报送学院成教中心。

(二)学校检查

学校成立校学位论文检查专家组,成员由若干位校内外专家组成,检查比例为每次需申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学位论文(设计)总数的100%,即检查全覆盖,10月30日前完成。

论文检查采取盲评的方式进行,专家组对论文的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及学术规范五个方面进行考察,并给予“合格”、“修改”、“不合格”的评价结果。

三、学校检查结果使用

检查“合格”的学生有资格申报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检查“修改”的学生有一次修改论文的机会,如果修改后“合格”则有资格申报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如果修改之后“不合格”则没有资格申报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检查“不合格”的学生没有资格申报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抽检结果使用

教育部负责学士学位论文抽检的统筹组织和监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学士学位论文抽检的具体实施。学士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

对抽检不合格的论文,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存在学术不端情况的学生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抽检结果将与招生计划安排、校外教学点(助学单位)评估等措施联动挂钩。对问题突出的校外教学点(助学单位),将停招新生、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停止合作办学、撤销校外教学点(助学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