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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19年秋季招生政策的通告
2019-10-30 17:33:0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京教民〔2019〕8号

  为规范民办高校招生工作,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促进北京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告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现将北京市民办普通高校及市教委审批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19年秋季招生政策通告如下。

  一、民办普通高校是经教育部或北京市政府批准、具有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资格,并已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下同)。北京市民办普通高校本(专)科教育的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管理规定,一律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招生录取体系。民办普通高校在国家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示获得证书的性质、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办法(学校制定的收退费办法不得与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相抵触),并与学生签署相关协议。

  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等文化教育培训、职业培训为教学内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收参加自学考试助学的学生,只有学完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的全部课程,参加北京市自学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具备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资格。

  三、根据2018年度北京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年度检查结果以及相关学校整改情况,2019年北京市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共有45所(学校名单附后)。

  四、民办高校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上核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简称或以二级学院或其他内部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招生宣传活动。

  五、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应载明学校名称、办学性质(学历或非学历)、办学地点、招生专业、取证方式、证书名称、证书性质、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招生简章和广告需报市教委备案,学校以各种形式(含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向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内容应与报市教委备案的内容一致。

  六、北京市民办高校的入学通知书分为两类:一类是民办普通高校按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规定,考生参加当年高考,达到录取分数线后,由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由录取学校寄发的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学历教育录取通知书;另一类是由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自行组织,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学校寄发的非学历教育学习通知书。

  北京生源在接到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学历教育录取通知书后,可登陆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录取结果。外地生源可向所在地区高招办进行查询。

  七、凡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的考生,均不能注册普通高校学生学籍。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9年6月21日

 

  附件:2019年北京市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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