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

http://zige.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医学教育网  2010-08-31    

医药类 财会类 建造类金融类

  1.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

  (1)该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负有保密责任的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

  (2)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

  (3)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6个月,依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程序申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

  2.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保护期限,时间为7年,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6个月依据条例规定的程序申报。

  3.除临床用药紧张的中药保护品种另有规定外,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仅限于已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

分享到 更多

收藏此页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教师资格课程随意学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医药类
推荐阅读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