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201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http://zige.eol.cn  来源:  作者:考试吧  2014-10-13    

医药类 财会类 建造类金融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照条例履行药品行政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撤销申请、侵权处理申请;

  (二)提出授权或驳回的意见;

  (三)提出对药品行政保护撤销和侵权处理的意见;

  (四)设立登记簿,对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事项进行登记;

  (五)对药品行政保护的受理、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六)办理与药品行政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条例所称药品独占权人是指对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的人。

  第五条条例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第二章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六条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尚未在中国销售是指提出行政保护申请的药品尚未合法地进入中国境内的药品流通市场。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代理机构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代理机构。

  第八条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以及其他行政保护文书的格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外文是指申请人所在国的官方语言。

  第十条申请人办理申请药品行政保护事宜时,应当委托中国的代理机构办理,并签订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代理机构递交条例第八条和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时,应当同时递交申请人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一项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一种药品。

分享到 更多

收藏此页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教师资格课程随意学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医药类
推荐阅读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