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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http://zige.eol.cn  来源:  作者:考试大  2011-04-07    

  在线律师:饶奋斌(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孙先生:我与江宁一家企业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900元,转正后正式工资1500元。一个月后,公司以我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我认为公司给我的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律规定,请问我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饶律师:可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员工也应当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你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为1500元,试用期的工资应当不低于1200元,只支付900元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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