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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http://zige.eol.cn  来源:  作者:  2006-06-07    

    根据《司法部公告》(2006年第55号),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2006年9月16日、9月17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将北京地区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5年6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市);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时间和方式

    (一)北京地区报名分为两个阶段:

    1、网上信息填报阶段:2006年6月14日09:00—7月19日24:00。 

    北京地区国家司法考试全部实行网上预报名,报名人员登录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bjsk.com.cn)进行信息填报。

    2、现场报名阶段:2006年7月4日—7月20日,每天08:30—11:30,13:00—16:30(周六、周日不休息)。

    (二)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及报名费: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学历证书(指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3、户籍不在本市,但在京工作、学习的人员,可在京报名。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北京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以上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

    5、报名费人民币220元。

    (三)报名地点:北京市司法局一楼大厅(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

    (四)报名须本人前来,不得代报。(2005年在北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成绩未通过,2006年仍在北京市报名,并选择快捷通道方式报名的人员除外。具体内容详见www.bjsk.com.cn《北京地区司法考试报名快捷通道介绍》)。

三、考试时间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6日、17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6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7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四、成绩发布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五、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考场,举行国家司法考试。在香港和澳门设立考区、考场、举行考试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安排香港、澳门的有关机构承办。 

    有关香港、澳门居民报名考试具体事项为: 

    (一)报名条件:

    1、在京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香港、澳门报名,也可以在本市报名,在本市报名时须提交在京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2、身份条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分别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曾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其身份证件已经公证的,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 

    3、学历条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证明。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认证。经学历认证后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申请报名,但报名时须按要求作出相关承诺。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学历认证事宜,报名开始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采用适当方式集中受理报名人员的学历认证申请,具体安排请参见该中心网站(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报名时,须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复印件。

    (二) 报名地点与方式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对港澳居民不实行网上预报名,报名人员直接到报名现场(北京市司法局)报名。

北京市司法局 

200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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