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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出台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2014-12-30 14:17:00

  本报讯(张红欣 记者 刘畅)记者29日从哈市财政局获悉,为加强和规范哈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哈市印发了《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就哈市市直机关培训费开支范围、执行标准、规范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培训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实行总额控制、分项核定。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40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15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人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50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安排公款旅游、会餐或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各单位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组织培训,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在培训费报销结算方面,《办法》规定,报销培训费,应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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