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长沙学院
办学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98号
主管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办学层次:本科
院校标识码:4143011077
办学类型:公办
第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长沙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决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严格实施考试招生“阳光工程”。
第五条:学校简介: 长沙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是国家“十
三五”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应用型本科规划高校,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湖南省“双一流”高水平应用特色学院,湖南省文明高校,连续五届荣获湖南省“就业创业一把手工程”优秀单位称号。
第六条:学校招生类别: 普通类和艺术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本校招生规模、政策制定,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招生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招生录取期间,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九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学校没有与任何社会机构及人员进行合作,没有委托社会机构招生。凡是有社会机构和个人宣传与我校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考生可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的可向公安机关反映。
第十条:我校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对于在招生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我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2025年面向27个省(区、市)招生。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区、市)分专业计划,并按要求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具体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录取要求
注:具体在各省招生专业及相关类别,以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学校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如收费标准有更新,以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收费标准为准,最终学费标准将在新生入学须知中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学校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为100%。
第十五条:学校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规定的选考科目要求,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对政策性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不设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以考生投档成绩和所填报专业志愿为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进档考生的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按生源省份投档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若生源省份没有确定同分排序规则,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同分排序后仍完全相同的,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录取到相应的科类或专业组内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对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学校艺术类专业分为两类:一类是不组织专业考试的专业,包括广播电视编导;一类是组织专业考试的专业,包括美术与设计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动画、影视摄影与制作)、音乐类、舞蹈类、播音与主持类。
(二)考生专业成绩直接采用生源省份的省级统考相关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生源省份招考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艺术招考类型所在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及相关要求。
(三)对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采取按投档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按生源省份投档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如需学校确定投档规则,则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各专业类别综合成绩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不组织专业考试的艺术类专业:广播电视编导,该专业直接依据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2.组织专业考试的艺术类专业:
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和舞蹈类的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30%+专业统考成绩×70%,最终结果保留 1 位小数;
播音与主持类的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专业统考成绩。
第十九条:各专业不设男女比例要求。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和日语。
第二十条: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考生可通过本省(区、市)招生考试网站或长沙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各招生专业的具体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的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鉴于上述文件对功能材料、生物制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均未明确色觉异常要求,因完成学业的需要,除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要求以外,学校要求:功能材料、生物制药专业报考者无色觉异常;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报考者无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
第二十二条:考生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录本省(区、市)招生考试网站或长沙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学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家庭困难的新生设有“绿色通道”,并构建了多位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和学分,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长沙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录取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采用考生报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对口招生考试时所采集的信息,学生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与身体复检。艺术类专业的新生还须在入校后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复试。复查(复检、复试)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院官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其解释权属于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如遇上级招生政策调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第七章 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98号
邮政编码:410022
招生咨询电话0731-84261447
招生咨询邮箱zsjy@ccsu.cn
招生信息发布网址:http://zsjy.ccsu.cn/zssy.htm
监督投诉电话:0731-84261284
(中国教育在线 来源:长沙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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