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警察学院(以下简称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工作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立足培养新时代公安事业优秀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职责任务,适应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需要,衔接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警察学院。英文名称:Nanjing police university。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六条 办学地址: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澜路2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我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我校招生就业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九条 我校本科招生专业(专业方向)如下:治安学、侦查学、警犬技术、公安情报学、公安管理学、警务指挥与战术(特警方向)、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数据警务技术、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技术。
第十条 我校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要求,坚持按需招生、以用定招,根据各省(区、市)公安厅(局)提出的公安专业人才培养需求,统筹编制分入警就业面向、分省份、分选考科目要求(或科类)、分专业、分男女的公安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鉴于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以及警察职业特殊要求,我校公安专业招生计划中女生计划占比控制在15%以内。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来源计划经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审核,并报教育部汇总分送后,由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我校无预留招生计划。
第五章 报考条件和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应符合高考报名条件和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3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七)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省级公安机关会同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开展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工作,并认定考生的生源地(生源地为考生高考报名所在省份)。
第六章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参加由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未参加者,以及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者,不予投档,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政治考察主要对考生的政治素质、思想品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情况,以及考生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有关情况进行考察。面试主要对考生的报考动机、言语表达、动作反应、心理素质等情况进行测评。体检主要对考生的体格状况进行检查。体能测评主要对考生的运动素质和运动能力进行测评。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部、教育部以及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投档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公安专业安排在各省(区、市)本科提前批次投档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
我校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未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六条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要求,确定调档比例。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
第十七条 我校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招生计划,按照进档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依据考生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作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我校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我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后,通过公开征集志愿录取。征集志愿录取规则与前款相同。
第十九条 我校在进行录取及确定录取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同分排序规则为:
(一)在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3科成绩之和、选考3科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3科中单科次高成绩。
(二)在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和数学2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次高成绩。
(三)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文史类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考生的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成绩。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教育部《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46条、第47条所列情形的考生,有关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予以加分投档的,我校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并确定录取专业。
第二十一条 我校根据有关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制作考生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要求开展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可通过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我校网站进行核实确认。
第八章 入学复查
第二十二条 我校在新生入学后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其报考资格、生源地、体格状况和学生档案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三条 我校对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南京警察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我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达到毕业条件,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并符合人民警察基本资格条件的,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原则上报考生源地地方公安机关职位。具体职位选择规则由有关单位会同政策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我校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警服,佩戴学员标识,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我校学费收费标准为:本科生6000元/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4人间,1200元/年;5人间,960元/年;6人间,760元/年。
第二十七条 我校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渠道,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具体金额如下:特等奖4000元/学期,一等奖1000元/学期,二等奖600元/学期,三等奖400元/学期。
第二十八条 我校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我校在全国无任何联合办学点,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从未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我校纪委监督电话:(025)83268322。
第二十九条 我校招生工作有关联系方式:
(一)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澜路28号
(二)邮政编码:210023
(三)联系电话:(025)85878735
(四)电子邮箱:zsjyc@nfpc.edu.cn
(五)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公布及录取结果查询网址:
https://www.njpu.edu.cn/
(六)微信公众号:南京警察学院
第三十条 我校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央部门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央部门政策文件为准。
本章程由南京警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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