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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 东南大学2026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2026-05-29 10:07:00
东南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东南大学章程》,结合东南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东南大学全称为东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也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法定住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新街口街道四牌楼2号。
  第三条 东南大学培养的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东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东南大学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强基计划、江苏省综合评价、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外语类保送生、少年班、艺术类、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民族班、中外合作办学等。
  第五条 东南大学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结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东南大学本科生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最高决策机构,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人才培养工作的副校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党委宣传部、教务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学生处、财务处、监察处主要负责人,教务处具体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副处长担任委员。
  第七条 东南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在本科生招生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统筹开展本科生招生的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三)制定并发布学校招生章程;
  (四)统筹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五)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六)统筹特殊类型招生工作,配合做好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部门;
  (七)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落实招生“阳光工程”,做好党风廉政建设;
  (八)对录取的新生组织复查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九)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八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东南大学围绕培养领军人才的目标,创新“三制五化”人才培养模式,2026年继续实行按专业和学科大类(以下统称“专业”)相结合的招生模式,计划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4825人。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东南大学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一条 东南大学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东南大学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 东南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东南大学按照文史类(历史类)、理工类(物理类)和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对于生源地为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的考生,选考科目必须与报考专业要求相一致,录取时东南大学按照高考综合改革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投档时,按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专业录取时,对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东南大学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强基计划等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不适用。
  第十六条 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即分数优先)。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或首选科目为历史的综合改革省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实行“3+3”模式的综合改革类、理工类和首选科目为物理的综合改革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符合各项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东南大学投放生源计划的各省(区、市)。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东南大学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根据各省(区、市)安排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东南大学对于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为:在强基计划中作为面试的参考,在普通高考录取中作为调剂考生专业志愿的参考。
  第十九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东南大学制定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具备高校专项计划报考资格,且其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应达到所在省(区、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为普通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60分(含),浙江考生高考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需达到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上30分(含),海南考生高考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需达到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上110分(含),同时综合改革省市考生还需符合报考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条 东南大学与澳大利亚蒙纳士大学合作开设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向取得学籍并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东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东南大学与蒙纳士大学两校学士学位证书,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出录取专业。
  第二十一条  东南大学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及东南大学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医学类等各专业体检标准参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及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东南大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江苏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及学校财务处网站、迎新网查询。
  第二十四条 东南大学承诺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积极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一系列举措,助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忧求学。学校组织“爱从家开始”新生家访活动、开通“绿色通道”、设立新生春雨助学金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s://zsb.seu.edu.cn/,
  咨询电话:400-6910286,
  传真: 025-52090273。
  学校纪委监察处投诉电话:025-52090126。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东南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东南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东南大学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东南大学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以东南大学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东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东南大学原有本科招生相关政策、规定自本章程公布之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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