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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影视传播职业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2022-06-30 17:34: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概况

  1、学校全称:南昌影视传播职业学院

  2、国标代码:14544(在各省招生的代码由生源省另行编排)

  3、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4、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院校

  5、南昌影视传播职业学院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纳入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具有颁发国家统招专科学历文凭的全日制普通民办高等院校。。

  学院位于环境优美的赣江之畔,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区,距离南昌市区10分钟车程。学院设有产教融合中心、创新创业中心等多个育人平台,通过“学校搭台、企业入驻、合作育人、协同创新”的模式,打造集创新创业、实习实训、项目孵化、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已经成为了目前影视传播专门人才的主要输出基地之一,毕业生深受社会和用人单位好评。

  学院现设有“四系一部两院两中心”,“四系”即音乐舞蹈系、影视传媒系、艺术设计系、文化管理系;“一部”即思政与基础教学部;“两院”即国际交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两中心”即实训中心、信息中心。

  学院紧贴影视传媒及艺术传播产业特点实施专业布局,现已开设舞蹈表演、影视编导、戏剧影视表演、播音与主持、摄影摄像技术、网络新闻与传播、数字媒体技术、人物形象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等25个专业,建设打造了音乐舞蹈、影视传媒、艺术设计、文化管理等四大专业群。

  学院立足江西,服务全国,积极发挥专业特色优势,不断加强内涵建设,全面提升办学水平,持续为区域经济与产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努力打造成为特色鲜明、省内知名、行业有名的影视传媒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编制招生计划,决定招生有关重大事项。同时设有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四条 招生专业表


  第五条 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水平,择优选拔人才。

  第七条 学校录取遵循以下原则:

  1、文史理工类专业投档原则:专业志愿优先,依据分数,择优录取。

  2、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要求,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按各省艺术类考生专业统考成绩合格(无统考成绩,承认其他院校校考成绩)、文化考试成绩在控制分数线以上,按专业成绩排名顺序录取。

  3、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考生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第五章 入学与注册

  1、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南昌影视传播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2、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章 学费和奖贷学金

  第八条 各专业收费严格按照对外公示的标准收取,详情请见学校届时给各位新生寄发的《入学须知》。如学生因特殊原因要求退学,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办法》的规定,办理退学退费。

  第九条 奖学金设置及助学措施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七章 联系方式

  1、学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蒋巷大道266号 邮编:330224

  2、联系电话:0791-85866357 85866356 监督电话:0791-85866168

  3、学校网址: www.ncyscb.com

  附 则

  第十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十一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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