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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2020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2020-06-30
教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我司将开展2020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普通高等学校(不含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高校,下同)新增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拟撤销专业等,必须在7月1日-31日集中进行备案或审批申请。

  其中,高校申请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中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以及尚未列入目录的新专业,按照教育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统一在教育部网上服务大厅(网址:zwfw.moe.gov.cn,以下简称大厅)进行审批。

  申请设置以上两类专业外的其他专业、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以及申请撤销专业等均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网址:gdjy.moe.edu.cn,以下简称平台)进行备案。

  二、工作要求

  1.高校设置本科专业应坚持需求导向,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要,以详实的人才需求调研数据作为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

  2.高校增设专业一般应满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基本要求,保证专业建设的基本质量。

  3.支持高校积极面向经济社会新发展、科技和产业新变革,推进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增设文理、理工、医工等交叉融合的新专业。

  4.高校应按照自身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合理增设和调整专业。高校主管部门要做好专业布局结构宏观调控,避免同一区域(领域)大量重复设置“过热”专业。

  三、申报程序

  1.校内审议和公示。高校根据需求确定新设专业必要性,研制新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依据国标对拟申报专业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在学校主页的显要位置对专业申报材料和审议意见进行不少于一周时间的公示,并接受监督举报。公示无异议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2.网络申报。高校指定专门人员分别登录大厅和平台,按照网上操作提示,填写并导出专业设置申请表,经学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连同校内审议意见一并扫描上传。同时在线填报本校2019年停招专业名单和2020年拟停招专业名单。

  3.网络公示和意见反馈。高校专业申报材料分别在大厅和平台公示1个月,同期我司组织专家开展线上评议。高校可在线查看公示和评议意见,并可撤销申报或决定继续申报。

  4.正式报送材料。9月30日前,高校主管部门通过平台将正式申报文件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专业)申请汇总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专业)申请汇总表》《撤销专业汇总表》等一并扫描在线报送。高校申报医学类、公安类专业征求的相关部门意见扫描件,由高校主管部门代为上传。

  四、其他工作

  1.申请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下同)以及在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新增或变更专业的,按照中外合作办学行政许可程序执行。其中,申请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应按以上程序在大厅提前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申请中外合作办学;申请设置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应在新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新增、变更专业获批后,在平台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备案”通道进行补充备案。

  2.各省(区、市)向教育部正式来函申请设置的新建本科高校,可在平台申请获取临时账号,同步开展专业备案申请。

  3.在专业申报期间,请各高校指定专人,按照平台提示核对本校专业设置情况。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只能保留一个布点(不包括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应主动申请撤销停招5年及以上的专业。请将核对更新后的本校专业设置汇总表从平台导出,加盖学校公章后扫描上传。

  五、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高等教育司综合处 万瑞、孟媛,010-66097814。

  大厅技术咨询:教育部信息中心 韩元荣、缪亚琴,010-66092045。

  平台技术咨询:郑阳,010-58582624,13811520169;冯嘉祺,010-58582240,15810185172;薛萌蕾,010-58581199,13811002439。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将此文转发至所属本科高校。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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