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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25-05-14 08:56:00
滨州医学院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滨州医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滨州医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滨州医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滨州医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滨州医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滨州医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40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研究生教育,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校地址:
  烟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346号
  滨州: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三路522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滨州医学院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科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考生不限外语语种,但根据医学相关专业要求,小语种考生入学后原则上须改学英语。康复治疗学中德合作办学专业因部分专业英语教学,建议高考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所有专业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体检结果为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和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的考生限制报考我校以下专业:医学类各专业、药学、中药学、生物技术、生物制药、假肢矫形工程、应用心理学、特殊教育等专业。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院校志愿,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志愿设置和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专业录取,以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同分的考生参照生源省同分考生投档的排序规则依次录取。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考生调剂至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退档处理;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优先等级均低于其他考生。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证书颁发要求:
  1.学生学习期满,符合教育部和《滨州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滨州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并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2.学校与德国柏林健康与运动学院合作举办的康复治疗学专业的学生,符合中德双方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滨州医学院毕业证书和两校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3.各专业报考相关资格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
  0535-6913058
  招生监督电话:
  0535-6913059
  学校网址:
  http://www.bzmc.edu.cn
  本科招生网网址:
  http://zb.bzmc.edu.cn
  通信地址:
  烟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346号
  邮编:264003
  滨州: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522号
  邮编:256603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滨州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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