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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与乔丹体育商标之争:判决的范本意义不容低估
2020-04-20 10:28:00
人民网
作者:

  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商标之争再次引发舆论热议。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的裁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这意味着乔丹商标侵权系列行政诉讼案基本尘埃落定,乔丹在持续8年的商标争夺战中取得实质性胜利。舆论认为,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和终审,最高法最终判决重新裁定“乔丹及图”商标,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中具有范本意义。

  乔丹与乔丹体育的商标之争

  2000年,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正式改名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作为国内知名度较高的体育用品企业,乔丹体育拥有“乔丹”“QIAODAN”等多个注册商标,此外还申请注册了与乔丹两个孩子姓名相同的“杰弗里·乔丹”和“马库斯·乔丹”商标。

  2012年,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但被驳回。不服裁决,乔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商评委裁定。北京市一中院判决维持裁定,后乔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不服二审判决,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事情在2016年12月出现转机,最高法就乔丹提出再审的部分商标案进行宣判,认定乔丹对争议商标标识“乔丹”享有在先的姓名权,因此撤销了之前的裁定。

  案件体现知识产权诉讼的复杂性

  最高法判决撤销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注册商标的消息一出,迅速在网上引发热议。截至4月17日,微博话题#乔丹体育未损害乔丹肖像权#阅读量达7783.9万次,讨论量达4310次。

  4月8日,乔丹体育发布声明称,依据法院裁决,乔丹体育注册时间超过5年的74件商标已取得胜诉。此次判决的商标系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组合商标,该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现有商标的正常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构成影响。之所以这样说,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其核心商标未受影响,法院未认定乔丹体育损害乔丹肖像权。

  判决为何不认定乔丹体育损害乔丹肖像权?不少民众对此表达了困惑。对此,最高法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争议商标仅是黑色人形剪影,除身体轮廓外,其中并未包含任何与再审申请人有关的个人特征。所对应的动作本身并不享有其他合法权利,其他自然人也可以作出相同或者类似的动作,该标识不具有可识别性。

  简而言之,商标中的形象并不单一地指向乔丹本人,虽然乔丹的经典动作为民众熟知,但由于不具有可识别性,因此无法认定乔丹体育损害乔丹肖像权。舆论认为,这一定程度上与知识产权诉讼的复杂性有关,虽然在肖像权侵权认定上存在困难,但这些商标仍存在涉嫌侵权的风险。

  用判决传递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态度

  澎湃新闻发文指出,对“商标碰瓷”行为过度宽容,显然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也会给我国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产业转型带来损失。最高法关于乔丹商标侵权系列行政诉讼案的终审判决,体现了司法部门对知识产权的切实保护。我们应该形成的共识是,侵权就是侵权,耍小聪明“傍名牌”不会有出路。

  在强调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舆论认为,对于注册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的商标,不能轻率地予以撤销,实践中对不同的情况要注重区分,防止不正当地过度地“维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如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等,但在先权利人应当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无效申请,这在乔丹体育的声明中也有体现。因此,相关权利人在发现自己被侵权后,要主动及时维权,不能“躺在权利上睡觉”,否则可能因维权较迟而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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