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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商学院2026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2026-03-05 18:03:00
温州商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精神,深入完善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专业人才培养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6年温州商学院高职提前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温州商学院

  学校代码:0126

  办学性质:民办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高教园区

  邮政编码:325035

  第五条 温州商学院是浙南闽北赣东唯一一所商科类本科院校,坐落于永嘉学派发源地、中国民营经济先行地温州,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并获批列入浙江省新增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学校现有在校生21000余人,教职工1100余人,硕博士学位教师占比超过95%。2025年9月,温州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人民大学签订《共同支持温州商学院办学发展协议》,助力学校引育人才、加强学科建设,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和人才培育质量,共同打造商科教育新模式、校地合作典范。学校以传承和弘扬“敢为人先,特别能创业”的温州人精神为己任,赓续“经世致用”永嘉学派思想,秉承“砥志砺行 与时竞进”校训精神,践行“成长会做人 成才会做事”的育人理念,立足温州,面向浙江,辐射全国,致力于培养具备开放性思维和国际视野、专业基础扎实、创新创业创富能力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学校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践行“最优服务学生”办学理念,积极拓宽海外升学渠道,与100多所海外院校建立项目合作。学校充分尊重学生个性差异,满足学生多样性需求,实施分类培养,助力学生“升学有先机、就业有优势、创业有本领、人人能出彩!”

  第六条 学校高职提前招生专业均纳入同专业普通培养体系,与普通高考或单独考试招生录取入学考生享有同等待遇,在本校修满学习期限,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三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七条 学校2026年高职提前招生面向普高、单考单招总计划900名,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如下:

  第八条  每位考生限报1个专业。单独考试招生考生需满足类别要求。

  第四章 报考条件与办法

  第九条  报名条件

  1. 面向浙江省生源,符合当年浙江省普通高考或单独考试招生报考条件,具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并已办理普通高考或单独考试招生报名手续的普高招生或单独考试招生考生。

  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无任何违纪、违法的处分记录、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条  报名办法

  报名遵循考生本人自愿的原则,采用“网络报名、在线审核”的方式进行。

  1. 网络报名:报名遵循考生本人自愿的原则,采取网络报名方式。符合我校高职提前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须在2026年3月7日-20日期间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www.zjzs.net)或通过温州商学院招生网(zsw.wzbc.edu.cn)进入“服务平台”,按规定进行网络报名,每位考生填报1个专业志愿(报名成功后,专业志愿不得更改)。

  2. 资格审核:网络报名期间,学校对考生的报名信息进行在线资格审核,根据资格审核结果确定参加学校综合测试名单。

  3. 报考费用:考生通过资格审核后,须在2026年4月12日前缴纳报名考试费140元,未按时缴纳考试报名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我校高职提前招生资格(具体缴纳方式和要求详见招生网公告)。

  4. 提交材料:所有报名考生须于2026年4月12日前登录我校招生网提交考生承诺书(具体操作详见招生网公告)。

  第五章 综合测试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试程序

  1. 综合测试由学校自主命题,自行组织考试,总分值为100分。

  2. 测试形式:于考前一周在学校招生网公布。

  3. 学校根据普高招生考生学考折算成绩、单独考试招生考生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各专业计划12倍的比例(同分带入)确定参加综合测试资格的考生,所有获得综合测试资格的考生均需参加综合测试环节,未参加综合测试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我校高职提前招生资格。

  4. 综合测试时间:2026年4月25日—4月26日(视各专业报名情况确定具体日期)

  第十二条  综合测试环节考察范围及方式详见《温州商学院2026年高职提前招生综合测试说明》

  第六章 成绩计算办法

  第十三条  普高招生考生成绩计算办法:综合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学校综合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计算形成。以上各环节成绩若有小数值,均按四舍五入原则取小数点后3位。

  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折算分如下:

  第十四条  考生可选其中6门最高等级的科目计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其中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中需至少选择2门。

  第十五条  学校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学考成绩,等第计分方式与应届生相同,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科目等级成绩,取其中的最高等级作为“技术”科目的学考等级成绩计入。

  注:浙江省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中相关科目等级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相关成绩信息为准。学考等级是外省获得的,须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未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须提供学籍所在省的省级机构出具或签署意见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书或证明(原件),否则我校不予认可,并计为0分。

  第十六条  单独考试招生考生成绩计算办法:综合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满分300分折算为100分)+学校综合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计算形成。以上各环节成绩若有小数值,均按四舍五入原则取小数点后3位。

  注:单独考试招生考生根据取得的职业技能考试成绩计分,以“服务平台”提供的成绩为准。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实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监督、学校负责的体制,学校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考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已录取的考生如查出体检不符合高考相关规定,学校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  录取规则

  学校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拟录取、备录取名单。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普高招生考生依次按照学校综合测试成绩、学业水平折算成绩排序。若仍相同,则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学业水平成绩信息依次按外语、语文、数学科目就高等级排序。若仍相同,则优先排序综合素质评价等第高者;单独考试招生考生依次按照学校综合测试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职业技能理论考试成绩进行排序。

  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方式:采用双向互动选择。

  1. 确定拟录取与备录考生名单。

  根据录取规则,按照专业招生计划1:1的比例从高到低先确定“拟录取”名单;再按照专业招生计划1:5的比例确定为“备录”名单。考生录取情况分“拟录取”“备录”和“未录取”状态提交至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

  若专业实际参加综合素质测试人数等于或少于该专业招生计划数,则该专业按实际参考人数的90%(小数点四舍五入原则)进行择优录取,不再设置备录考生。

  2. 考生选定录取学校。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查询本人所报考各院校(专业)录取情况。被拟录取的考生,可选定其中1所院校(专业)作为录取结果。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已被正式录取考生的其他学校拟录和备录资格随之失效。院校的缺额计划再按上述流程,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

  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3. 办理录取手续。

  我校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在学校招生信息网进行公布,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办理录取手续。

  已被我校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后续各类普通高校招生;未被录取的则可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不影响正常录取。

  第二十二条  在教学资源满足的前提下,原则上可申请转入意愿专业学习,转入条件和要求根据师资、申请人数、学习成绩等因素另行规定,具体以我校学籍管理公布为准。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明文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不予注册学籍,已注册的,取消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 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 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 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如遇重大突发情况,学校将视情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教计〔2018〕22号)文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多种奖学金,金额高,获奖面广。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选拔录取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77-86689588。录取结果将通过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或温州商学院招生网(http://zsw.wzbc.edu.cn)公布。

  第二十八条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温州商学院招生办公室

  招生热线:0577-86698888

  学校网址:http://www.wzbc.edu.cn

  微信公众号:zswucc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温州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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