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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三位一体” 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2021-03-04 12: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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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我省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优化师范类专业人才选拔机制,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普通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与规定,以及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结合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金华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全称: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学校代码:12061。
  第七条办学层次和类型:专科、高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第九条办学地点:金华市海棠西路888号。
  第十条招生网址:zsw.jhc.cn;咨询电话:400-826-5035。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协调、指导与监督,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日常工作。组建考务、招生录取、纪检、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疫情防控等工作小组,协助办公室做好“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选拔对象:选拔身心健康、素质全面、专业意向明确、适教乐教的优秀学生。
  第十三条招生专业、招生类别、招生计划、学制、选考科目和收费标准如下表:
 第五章报名时间、报名条件和报名方法
  第十四条报名时间:2021年3月9日9:00~2021年3月25日16:00。
  第十五条报名条件:
  1.已经参加2021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的。
  2.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每项均为“B”等(含)以上。(2016届及之前的往届生要求为“P”等(含)以上)
  3.须满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4.所有科目的学考成绩均须合格且学考成绩赋分在192分(含)以上,学考成绩赋分办法见第十七条。
  5.只能报考一个专业。
  第十六条 报名方法:
  1.网上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登录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http://zsw.jhc.cn),根据网上提示“报名流程”办理报名手续,确认无误后通过报名系统自动生成《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申请表》,直接打印。
  2.申请材料:
  ①《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申请表》(考生本人签名并盖有所在中学教务部门公章,否则无效);
  ②身份证复印件;
  ③《2021年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生健康状况报告表》。
  3.材料装订:将书面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A4纸标准,装订时将申请表作为材料首页,不需另制封面。
  4.材料不需邮寄,现场确认环节提交,申请材料不予退还,请考生自行留好备份。
  第六章综合素质测试资格、缴费规定与现场确认
  第十七条 学考折算成绩计算:以学考成绩等第为依据得出折算成绩,满分为300分。具体等第折算分数为:
  备注:1.确定综合素质测试名单时,浙江省考生的学考成绩等第以考生报名时已取得的成绩信息为准,对于外省借读、返回浙江省参加高考的考生其学考成绩必须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否则我校不予承认,计为0分。2.2016届及之前的往届生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合并,取其等第折算后的平均值。
  第十八条 取得综合素质测试资格:以考生学考折算成绩从高到低,按各专业招生计划的500%确定取得综合素质测试资格的考生名单,末位同分者全部取得综合素质测试资格。名单于2021年4月8日下午16:00前(若延迟详见公告)公布在学校招生网。
  第十九条 网络缴费:已取得综合素质测试资格的考生须缴纳招生考试费140元,不缴费的考生报名无效。缴费方式统一采用网络缴费,详见招生网公告,不接受现金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4日12:00。
  第二十条 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2021年4月17日9:00—17:00
  现场确认地点: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
  现场确认内容:提交申请材料、领取准考证
  未经现场确认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不得参加考试。
  第七章综合素质测试和入围名单
  第二十一条综合素质测试具体信息如下:
  测试时间:2021年4月18日
  测试地点: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测试方式:面试
  测试内容:主要考核考生的仪表仪态、口头表达、书写展示、思维品质、特长展示等。
  相关要求详见学校招生网公布的2021年小学教育、学前教育专业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综合素质测试细则。
  成绩评定:以面试成绩计,满分为100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考生可通过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三位一体”系统查询成绩。
  第二十三条 面试成绩60分(含)以上的考生入围,入围名单在学校招生网上公示,同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八章录取
  第二十四条录取方法:
  1.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提前进行。考生须在院校志愿栏的第一院校志愿栏填报我校志愿,在第一专业志愿栏填报已入围专业,否则无效。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2.学校按照分专业招生计划数“1:1”确定校内投档基准线,对进档考生,分专业按照综合成绩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按“学考成绩(见第十七条,最后折算成满分100分)×1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3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60%”计算形成。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学考成绩。以上成绩均相同的,优先录取高中阶段限定性选修课程与选择性选修课程学分之和较高的考生。确定录取名单时学考成绩以考生实际取得的成绩为准。
  3.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分专业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4.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办理。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5.男女比例不限。
  6.外语语种:不限。
  7.考生在高中段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九章招生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自觉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79-82266591)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章疫情防控要求
  第二十七条考生须在2021年4月1日前通过支付宝完成本人浙江健康码(浙江省内各市健康码可通用)的申领。
  第二十八条考生须符合健康码为绿码且体温正常、无相关症状(干咳、乏力、咽痛、腹泻等)要求。
  第二十九条考前14天开展自我健康监测,若出现健康码异常、体温异常(≥37.3℃)、有相关症状(干咳、乏力、咽痛、腹泻等)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报告,由医院发热门诊确定核酸检测,凭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方可参加考试。如为既往感染者(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或近2周有流行病学史(到过高风险地区或近距离接触过来自高风险地区人群)者,除提供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外,还需提供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的报告。
  第三十条考生在参加考试前,须事先报告本人健康状况,如实填写《2021年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生健康状况报告表》。进入考点和考场时自觉加大人员间距,防止人员拥挤,不扎堆聚集聊天。入考场时统一进行手消处理,考试结束有序退出考场。
  第三十一条考生现场确认当天凭报名表及浙江省健康绿码,测温合格后进入学校;考试当天凭准考证及浙江省健康绿码,测温合格后进入学校。
  第三十二条若入校时出现体温异常等异常状况,应服从考务人员安排,到发热隔离考场考试。若突发身体不适,请及时报告并配合应急处置。有异常情况人员在核酸检测结果确定前,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十三条低风险地区的考生在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考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佩戴,但不得妨碍身份识别和验证。非低风险地区、发热隔离考场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
  第三十四条备考期间做好防护,在考前14天尽量不出省,不去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少串门,少扎堆。
  第三十五条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除考生本人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点。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方案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考录取的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八条本方案由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我校将视国家疫情防控情况,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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