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北京市2009年1月自考作弊处罚新规定

http://zikao.eol.cn  来源:北京考试报  作者:  2009-01-09    

  记者从市自考办获悉,即将进行的1月自学考试中,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考生,依据自考有关处罚规定,将被停考一至三年。

  考生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同时停考一年: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考生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同时停考两年: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评卷过程中被发现答卷雷同。

  考生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同时停考三年: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据了解,9种行为属于考试违纪,如考生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考试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用规定以外的笔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等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其他违反考场规定但未构成作弊的行为。根据规定,违纪考生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另据了解,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等4种行为,被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有这种行为的考生将被终止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北京自考网 天津自考网 上海自考网 重庆自考网 河北自考网 山西自考网
内蒙古自考网 辽宁自考网 吉林自考网 黑龙江自考网 江苏自考网 浙江自考网
安徽自考网 山东自考网 福建自考网 江西自考网 四川自考网 贵州自考网
云南自考网 西藏自考网 广西自考网 广东自考网 海南自考网 湖南自考网
湖北自考网 河南自考网 陕西自考网 甘肃自考网 宁夏自考网 青海自考网
新疆自考网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