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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华北路
  • 成立时间:1958年
  • 招生电话:0411-84414964
  • 招生邮箱:暂无信息
  • 办学内容:成人高考、自学考试
  • 招生官网:http://jxjy.dep.dlpu.edu.cn/
  • 招生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华北路

大连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2023-03-21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大连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为适应学历继续教育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资源共享,调动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积极探索各种办学形式间的学分(或课程成绩)共享互认途径,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历继续教育特点和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申请学分互认的对象与范围

凡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在校学生,已取得同等学历的相同课程和获得国家注册的各种职业资格证书及省级以上统考的各种专业技术登记证书的,均可申请相对应课程免修免试,并确认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条申请学分互认的基本条件

1、已取得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自学考试、网络大学、电视大学相同层次(或以上)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免试相对应培养方案课程计划中的同名课程,并确认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2、转入本校的学籍异动的学生,其原来在读期间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可申请免修免试相对应培养方案课程计划中的同名课程,并确认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3、已取得国家各种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各种职业资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修免试相关的专业课程,并确认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4、已取得全国公共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修免试所对应的大学外语课程、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并确认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5、取得学术创新成果(含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论文、著作、国家专利,市级以上学术成果奖)可申请免修免试相关的专业课程,并确认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6、参加省级及以上专业比赛获奖者,其比赛内容与培养方案课程计划中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可申请免修免试相关的专业课程,并确认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三条学分互认的认定原则

1、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上,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具有第二条中免修免试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定。

2、申请学分互认的课程,其原课程的教学内容必须与认定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

3、申请学分互认原则上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专科期间所修课程不能代替本科所修的课程。

4、取得第二条中所列各种申请学分互认相应课程的,应在五年以内有效,超过年限的,原则上不予学分确认,不能免修免试。

5、学分互认课程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所开设课程总数的1/3(其中专业课不得超过25%)。

6、同一考试成绩不能重复认定,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后不得修改。

7、取得全国公共外语、计算机等级证书而申请大学外语、大学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学分的学生必须是非外语专业、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

8、毕业论文(设计)不能进行学分互认,不得免修免试。

第四条学分互认课程的成绩认定

1、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学历教育及自学考试成绩合格者,入学到相应层次的,对应课程的学分互认,其课程名称、成绩不变,课程性质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性质认定。

2、校外(境外)修读课程学分确认,成绩需按我校成绩与学时的对应关系重新换算。其课程名称、成绩及课程性质按我校培养方案课程计划中的课程录入。

3、取得全国公共外语(含雅思和托福考试)等级考试合格证的外语成绩认定,按我校普通全日制(分为外语类专业、非外语类专业及艺体类专业)所认定的外语合格成绩计算、并换算成百分制的分数予以记载,并确认其学分。

4、取得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的,其大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的成绩按照百分制或两级分制标准予以记载,并确认其学分。

5、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按认定的课程名称和证书级别以百分制或两级分制标准予以记载成绩,并确认其学分。

6、确认学分课程的成绩,原则上以原考试成绩作为正式成绩记载,无具体成绩且在合格以上的,均按“60分”或合格记载。

第五条申请课程学分互认的办理程序

1、由学生填写《大连工业大学学历继续教育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到所在函授站(助学单位)。

2、学生提交《申请表》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

3、各函授站(助学单位)需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由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成绩单或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备案。

4、经学院认定通过后,需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六条无论何种形式获准学分确认的学生,仍需按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七条学分互认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函授站(助学单位)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如提供虚假材料,经查实后取消学生互认学分和成绩,并对函授站(助学单位)和学生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大连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大连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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