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公告
重庆
创办日期:2005年
主办内容:成人高考、自学考试
单位属性:民办
主管单位:重庆城市科技学院
电话:023-49416869 15998965100
网址:https://jxjyxy.cqcst.edu.cn/
邮箱:jxjyxy@cqcst.edu.cn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光彩大道368号 重庆市巴南区燕尾山路898号
院校概况
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是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始建于2005年,其前身是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2020年12月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重庆城市科技学院,2024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学校现有永川和巴南两个校区,永川区校址原为始建于1968年的四机部(电子工业部)1424所,我国第一块大规模集成电路诞生于此;巴南校区位于巴南高职城。校园依山傍水,花繁树茂,环境秀美,荣获重庆市园林式单位称号,是读书学习的理想场所。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完备,图书馆文献资源丰富,可满足全校学生学习的需要;教学楼所有教室都配有成套多媒体设备和部分智慧教室设备,190余个土木建筑类、电气信息类、机械设计类、经济管理类、传媒艺术类、人文社科类、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类等专业实验室和9个实验中心,为培养应用型人才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学校现有二级学院11个,本科招生专业53个。形成了“以工科为主,工、理、管、经、法、文、艺、教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现有智能制造、智能建造、人工智能、数智商科、文化创意、体育与大健康等六大学科专业群;有市级一流专业4个(土木工程、工程造价、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软件工程),市级特色专业5个(建筑学、土木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工程造价、软件工程);有鲁班绿智数字智能产业学院、新E代数字智能信息技术产业学院、智能会计产业学院等产业学院6个;学校智慧建造与城市更新专业群获批市级产教融合特色优势专业群培育项目,“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产教融合虚实一体化实践教学平台”获批重庆市虚实一体化实践教学平台。学校以“基础实、能力强、素质高”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着力培养学生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努力探索创业与就业相结合的育人模式,为学生走向成功创造优良的环境。学校是首批教育部应用技术大学改革试点战略研究试点项目参研单位,首批重庆市高校转型发展试点单位,首批重庆市深化教育评价改革试点高校;成立了重庆市首家社会公益学院;建有国内唯一一所展示我国集成电路创业发展历史的陈列馆,是“重庆市“大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重庆市级、永川区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学校现有经济管理学院学生第二党支部、电气工程与智能制造学院教工党支部、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学生第二党支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学院学生第一党支部共四个“全国党建工作样板支部”;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学生第二党支部及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学院学生第一党支部共两个市级“样板支部”;先后获评“全国119消防先进集体”“重庆市园林式单位”“重庆市智慧校园建设示范校”“综合实力民办高校”等。新时代新征程,学校传承和弘扬“艰苦创业、无私奉献、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的三线建设精神,以及“自强不息、追求卓越”的城科精神,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持“厚德、博学、求是、创新”的人才培养理念,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积极的贡献。重庆城市科技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坚持规范办学、内涵发展,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培养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依托学校优良的品牌效应、深厚的文化底蕴、雄厚的师资力量、严密的组织管理,稳定发展学历继续教育,全方位、多层次、高起点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人才支持,为广大从业人员提供优质教育服务,努力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重庆城市科技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修订)

2025-10-16来源: 教育在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学位发〔2022〕1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2020〕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条件者,均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院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受理学生申请、汇总整理相关材料和初审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完成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75分及以上。

(五)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层次学生学完本科阶段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在学期间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其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课程平均成绩达65分及其以上。

(六)参加下列考试之一取得合格证书或成绩达标:

1.在我校参加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PRETCO)综合成绩60分及以上;

2.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340分;

3.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达到二级水平及以上;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英语(二)(00015)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

5.雅思考试成绩达到4分及以上或托福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6.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考试合格证书者;

7.2020年以前参加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达到60分及以上;

8.日语、德语、俄语、法语、西班牙语综合成绩达到初级成绩合格及以上。

(七)勤奋学习,积极工作,身体健康,能胜任本专业所涉及的行业工作。

第六条凡毕业生在学习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

(四)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存在其他不应当授予学位行为。

第七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仅因成绩考核不合格暂作结业处理者,在结业后一年内成绩考核合格,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在取得毕业证后可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章学位审核和评定程序

第八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两年内,符合条件者可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书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在每年的5月、11月受理学生学位申请事宜并开展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和评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毕业生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城市科技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材料。

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成绩汇总表1份(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无需提交);

(2)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须验证原件);

(3)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原件及成绩评定材料;

(4)学位英语水平测试合格证或成绩单复印件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考试合格证书(所有合格证书均须验证原件及提供查询渠道及信息,无正规渠道核验者不予作为学位证书申请的支撑材料);

(5)与毕业证相同纸质照片(大一寸)两张及电子照片。

具体以通知为准。

(二)继续教育学院6月、12月按相关规定对申请者资格和所报材料进行初审,确认资格及材料无误后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名单及相关材料,各学院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提出建议授予学位和建议不授予学位名单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继续教育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拟不授予学位的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与申辩。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建议授予学位和建议不授予学位名单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何种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遗失不予补办,学院只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学生申诉的程序

第九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学生关于学位评定的申诉。

第十条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学位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城市科技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重庆城科发〔2024〕185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校学位办与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如本办法在实施中与上级规定有不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