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公告
湖北
创办日期:2002年
主办内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出国(境)留学语言教育服务
单位属性:公办
主管单位:湖北经济学院
电话:027-81290586 81977008
网址:https://jxjy.hbue.edu.cn/
邮箱:暂无信息
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杨桥湖大道8号
院校概况
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属学校教学辅助和公共服务机构,是学校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办学单位。作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之一,现有主考专业20多个,10多年来注册学生4万余人,培养本科毕业生3万余人,在籍学生近1.5万人。学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三驾马车,双轨并行”发展战略,按照“规范办学、规模适度、优化结构、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总体思路,不断完善继续教育学院内部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不断提升继续教育学院内部治理、人才培养、社会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学校人才、经济、社会效益,为学习型社会建设和教育强国建设作出经院新贡献。

关于2023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安排的通知

2023-11-07来源: 中国教育在线

院内有关单位、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点:

为做好2023年下半年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现将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报对象、申报条件及相关规定

(一)申报对象:2023年6月毕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2023年7月毕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品行端正。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3门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且每门学位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之前,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或通过相应的外语等级考试。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论文(设计)须达到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水平和要求,学校抽检“合格”。

(三)相关规定:

1、在校学习期间因学术诚信、考试违纪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毕业生申请和授予学位的时间一般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超过6个月的学校原则上不再补授学位。

二、申报资料

学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各1张,学位外语合格编号或大学英语四、六级、全国英语等级(3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寸蓝底登记照2张,学生电子照片(照片大小10KB以内,尺寸150×210)。

上述资料由各助学点、教学点收齐后一并上报,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时间安排和申报步骤

(一)11月8日至11月14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向所属助学点、教学点提交必要的申报资料。

(二)11月15日至11月17日,各助学点、教学点根据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对毕业生的申报资格和申报资料进行初核,整理申报资料、填制信息汇总表。

(三)11月20日至11月24日,各助学点、教学点将信息汇总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初审(上报信息汇总表含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报表须助学点、教学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籍学历和学习成绩由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初审(联系人:熊小丽;联系电话:027-8197716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籍学历和学习成绩由成人教育部负责初审(联系人:周红;联系电话:027-81293166),逾期上报不予受理。

(四)11月27日至12月1日,继续教育学院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进行审核,填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合格的学生名册和信息汇总表,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五)12月2日至12月30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合格的学生名册进行审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审定结果制作学士学位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发放。

特此通知。

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