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公告
湖北
创办日期:2002年
主办内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出国(境)留学语言教育服务
单位属性:公办
主管单位:湖北经济学院
电话:027-81290586 81977008
网址:https://jxjy.hbue.edu.cn/
邮箱:暂无信息
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杨桥湖大道8号
院校概况
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属学校教学辅助和公共服务机构,是学校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非学历教育的办学单位。2014年2月经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成立“湖北经济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2024年5月与北京语言大学签约,共建北语雅思培训中心(武汉);2024年9月经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成立“省级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学院设有办公室、成人教育部、自学考试办公室(社会考试中心)、培训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出国(境)留学培训服务中心、退役军人培训与服务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办公室和北语雅思(武汉)培训中心。学院依托学校学科门类齐全、师资力量雄厚的优越条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开设有40个本专科专业,在籍学生1.2万人。办学层次有高中起点专科(2.5年制)、专科起点本科(2.5年制)、高中起点本科(5年制),学习形式为非脱产。作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之一,现有主考专业25个,10多年来注册学生5万余人,培养本科毕业生3万余人,在籍学生近2.1万人。办学类型有全日制专本连读助学班(4年制)、全日制专升本助学班(2年制)、非全日制专科助学班(2年制)、非全日制专升本助学班(2年制)。学院积极服务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大力开展非学历教育,先后为省纪委监委、省发改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党政机关主办了百期能力提升培训,为全省财政、税务、金融、统计、电力、物价、城管等系统主办了七大系统专项业务培训,为中国石油、中国石化、湖北宏泰集团等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等民营企业,济南历城工会等社会团体提供了各类特色培训和会务服务,为在校生提供公务员考试、英语等级考试、教师资格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雅思考试、职业资格等各类考试考证类培训,近5年来,共开办各类培训班近500个,培训人数10万余人天。学院通过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满足各类学生出国(境)留学需求,为学生提供英、俄、泰等语言培训和出国(境)政策咨询服务,项目合作单位均具备出国留学服务资质,且与国外高校已签约建立合作关系,目前项目合作区域主要有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等地。学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校资源为依托,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质量提升为根本,以创新发展为驱动,坚持“三驾马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学历教育),双轨并行(学历继续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发展战略,按照“规范办学、规模适度、优化结构、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总体思路,不断完善继续教育学院内部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不断提升继续教育学院内部治理、人才培养、社会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学校人才、经济、社会效益,为学习型社会建设和教育强国建设作出经院新贡献。

湖北省2025年上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化考试湖北经济学院考点考生入场须知

2025-04-22来源: 中国教育在线

各位考生:

湖北省2025年上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化考试将于4月26日(周六)举行,为保证我校考点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对考生入场提示如下:

一、考生考试当天要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为避免因交通拥堵而耽误考试,建议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学校考场设置在实验教学中心1号楼。

二、考试期间北大门、东门设置考生专用通道,允许考生持考试凭证(考试通知单或身份证)步行或驾车从北大门、东大门进出校园,入校车辆时速需低于30km/h,在校内不得超速及逆行,严格遵守学校保卫处的相关规定。

三、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存放于指定的“物品存放处”,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等与考试无关物品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如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等具有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是否使用,均按作弊处理。

四、考生入校后根据道路指示牌前往学校实验教学中心1号楼考场。

五、考前40分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考试通知单,按规定入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六、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