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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2025-06-09 10:43:00
重庆交通职业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交通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重庆交通职业学院

  2.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3.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4.学习形式:全日制

  5.学校标识码:4150014267

  6.办学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祥福大道555号(邮编:402247)

  7.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交通职业学院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祥福大道555号。

  第四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重庆交通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是我校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拟定招生政策、招生章程、各类招生简章及相关实施方案,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事项。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在制定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咨询作用。招生处作为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考试招生各项工作,受理关于招生工作中的具体投诉建议。重庆交通职业学院纪委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参与和监督招生工作中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负责受理招生过程中涉嫌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六条  我校2025年面向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数详见当地公布的招考信息。招生对象为已参加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招生报名,取得报名资格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含具有同等学力者)。

  第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录取政策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上级领导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录取原则:

  1.专业平行志愿模式:按考生投档专业确定录取专业。

  2.院校平行志愿模式、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模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所在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排序规则确定位次。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志愿录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处理。专业不设分数级差。

  3.顺序志愿模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所在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排序规则确定位次。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志愿录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处理。专业不设分数级差。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直至招生计划完成。

  第九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降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条  录取体检标准:我校按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由于工作性质特殊,建议女生谨慎填报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消防救援技术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在招生录取时不作视力要求;如要上船从事船员职业,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9)要求,其中视力要求为:双眼祼视力均要达到4.6(0.4)及以上,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要达5.0(1.0)及以上。为促进就业,空中乘务、高速铁路客运服务专业建议身体匀称,身体裸露部分无明显疤痕,女生身高1.63米以上,男生身高1.75米以上报考。建议报考前述专业的考生,参照行业用工标准衡量自身视力、身高、形象等身体条件要求后谨慎报考。

  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专业属于师范类专业,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应慎重考虑是否报考该专业。

  外语语种要求:我校各专业均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我校部分专业实行专业类招生,专业类招收的学生入学一学期后按我校相关规定执行专业分流。

  直招军士生政治和体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我校开设有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等医药卫生大类专业,该专业毕业生不能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男女比例: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火箭军)、工程测量技术(火箭军)、铁道机车运用与维护(火箭军)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考生需按录取通知书的相关要求到我校报到入学,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两周未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入学三个月内,我校将对新生进行资格复审,对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

  第十三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结束,备案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我校各专业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严格执行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标准如下:学费按11800元/生/学年收取,住宿费标准为1000-1200元/生/学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或学校2025年新生入学须知。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章    奖学金与助、贷学金

  第十五条  我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并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可向我校申请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重庆交通职业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相关工作,请直接与我校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校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1.监督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交通职业学院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023-63431777

  2.招生服务:

  学校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祥福大道555号(邮编:402247)

  招生部门:重庆交通职业学院招生处

  招生电话:023-63437777

  学校网址:http://www.cqjy.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cqjy.edu.cn/Manage/zsc.aspx?Typeid=23

  第二十条  本招生章程由重庆交通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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