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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省级培养培训及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7-25 19:04:00
广东省教育厅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高校(单位):

  现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省级培养培训及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省级培养培训及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含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下同)教师、校(园)长省级培养培训项目及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经费管理,保障中小学教师培养培训顺利开展,根据《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7〕260号)和《广东省省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7〕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省级培养培训和保障能力建设项目(以下如无特别指出,统称为省级项目)经费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用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校(园)长培养培训和保障能力建设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承担省级项目的有关单位(含学校及机构;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四条 各承担单位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省级项目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提高培养培训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培养培训质量。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项目类别包括中小学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强师工程”培训类项目和保障能力建设项目三类。

  培养类项目:

  第六条 中小学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项目经费按照培养对象人数和支持标准核定,具体要求及标准见《广东省中小学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中小学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对象的集中研修、进修访学、示范引领等活动,具体包括实施项目相关的培训费、差旅费、食宿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用材料费等,有关标准参照培训类项目执行。

  培训类项目:

  第八条 培训类项目包括“强师工程”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教师素质达标提升培训、中小学教师素质强化培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能力提升培训等项目,培训方式主要包括网络研修、集中研修(含跟岗学习、企业实践等现场教学,下同)和混合式研修三类;混合式研修按不同研修方式、不同标准分阶段计算经费。

  第九条 网络研修经费补助(含课程资源费、平台维护与服务费、在线教学指导费、班级管理费等)按不高于4元/人/学时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除师资费外,集中研修的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经费标准上限为550元/人/天。集中研修培训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及设备费、教学资源费、交通费、方案研制及质量评估费及其他费用。集中研修类项目具体开支事项如下: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场地及设备费。包括场地及设施设备的租赁费和维护保养费等;租赁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及培训所需设备(如企业实训设备)的租金(包括实验所需耗材等费用)。设施设备维护及保养费是指培训期间承担单位提供开放的图书馆、阅览室、机房、运动场所等维护保养,以及由此产生的水、电、气、暖及物业管理费等开支。

  (四)教学资源费。教学资源费是指培训所需的教学资源(包括纸质教材、音视频、课件、网络在线课程等教学资源)及办公用品费。

  (五)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按照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六)方案研制及质量评估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开展项目前期需求调研、方案论证与研制、课程设计和开发、质量管理、评估反馈等环节所需的费用。

  (七)其他费用是指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保险费、临聘人员劳务费等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和指导所支付的必要报酬,包括讲课费、现场教学指导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师资费可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授课教师(或专家)的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本单位人员开展中小学教师职后培训工作,计算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

  (二)现场教学指导费主要包括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研修、送教下乡、跟岗学习、企业实践、实习实训、教研及校本研修等现场教学阶段的专家指导费。

  外单位人员承担中小学教师现场教学指导工作,由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授课教师(或专家)的现场教学工作情况核定现场教学指导费。

  本单位人员承担中小学教师现场教学指导工作,计算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

  (三)授课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参照省直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承担单位负责。

  (四)因培训内容确需从境外邀请授课教师的,其讲课费标准参照全国知名专家标准执行,国际交通费等据实列支。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不包括分段实施的项目)。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三条  国(境)外举办培训的,执行国家和省因公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规定。

  保障能力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建设项目资金应专项用于发展中心的条件建设、资源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等。

  第十五条  给予省教师、校(园)长培训实践基地(含企业实践基地)、省名教师和名校(园)长工作室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实践基地及工作室的设施设备配置、工作室成员参加集中研修和跟岗实践、开展学术交流和示范性教研活动、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网络研修活动、研究成果宣传、论文发表和著作出版以及主持人、专家现场教学指导费等。

  第十六条  给予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及学前教育师资培训中心、职业院校师资素质提高项目管理办公室和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项目办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协助省教育厅组织开展教师培训理论和实践研究、国家级培训项目的参训学员选送、省级培训方案及课程研制、市县全员培训业务指导、培训过程管理及质量监控等开支。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参与需求调研、项目论证、方案审定、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估等工作的,可适当发放专家劳务费,劳务费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八条 各承担单位应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加快省级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确保完成当年培训任务并在年底前按时办理培训费结算手续。

  第十九条 培训费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在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在“培训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培训经费支出票据须真实、合法、合规,由具体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等人员签字后按程序报销。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凡与培训无关的支出,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第二十条  各承担单位应坚持厉行节约原则,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内部场地和既有条件,为参训教师提供优质的学校资源和后勤保障,包括教学场地、运动场地、图书资料、教学设备以及安全保卫、医疗卫生等,参训教师的学习和食宿原则上统一在单位内安排,以降低培训成本。

  对于学员在承担单位内用餐和住宿所产生的食宿费的报账,若该行政事业单位已取消内部往来票据不能提供报账发票,可采取单位自制原始凭证,按规定按程序经审核批准后入账报销的方式处理。经费报销整个流程应透明、公开、合理、合规,符合审计及财务管理有关原则。

  第二十一条  单位内部场地及设备费可按各承担单位制定的场地设备租用(含维护保养)管理办法及标准执行。因项目实施需要临时聘请的项目工作人员和实习生(或勤工助学学生等)的劳务费可按单位制定的临聘人员劳务费管理办法及标准执行。承担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核算统一计提相关间接费用(含场地设备租用费、教学及生活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费及临聘人员劳务费等),统一计提额最高不得超过项目培训费总额的15%。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报告或培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表及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相关票据或凭证。其中,师资费的报销应当提供讲课费(或现场教学指导费)签收单或合同;临聘工作人员(含实习生等)劳务费的报销应当提供劳务费签收单或协议(合同),师资费和劳务费原则上采取银行转账的支付方式;异地授课专家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要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建立单位内部省级培训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将培训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规范支出、定期核算;严格财务和资产管理,健全项目预决算审核及内部风险防控等机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涉及政府采购的要履行政府采购审批程序。严禁将培训经费用于偿还债务、虚列支出、平衡预算、违规发放津补贴等;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任何单位对培训经费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各承担单位应当将非涉密项目的名称、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培养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在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预算及使用、项目实施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省级项目评审遴选及任务安排的重要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养培训及保障能力建设的内容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二)项目组织实施和采购是否符合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及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和程序要求;

  (三)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费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八)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将视情况按规定予以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培养培训及条件建设项目的经费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市、县(市、区)、各承担单位应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单位具体的经费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确保经费支出使用规范有序。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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