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黔西南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细则8月12日实施
2015年以来,黔西南州委、州政府及兴义军分区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和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军区政治部《贵州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试行)》,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反复协商,研究制定《黔西南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于8月12日实施。
《细则》规定:军人子女按优待政策入地方公办优质幼儿园、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并由学校给予适当生活学习补助;根据军人及子女意愿,可在本人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入学,相应学校不得拒收;军人工作调动,子女户籍变更,其子女需要转入驻地学校就读的,教育部门按规定安排学校接收;在特定地区或岗位工作的军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及普通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分别按10%、15%、15分优待标准,降低录取分数。
此《细则》有力解决了军人子女入学入托难问题,促进黔西南州拥军优属工作发展,强化社会广泛关心国防、关注军人、关爱军属意识,激发广大官兵爱党忠诚、爱国奉献、爱军精武、爱岗敬业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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