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的十种人与十种事
http://zige.eol.cn 来源: 作者:考试大 2010-12-21 大 中 小
中国物业管理风风雨雨二十年过去了。这二十年,物业管理可以说是一个从牙牙学语,到可以直立行走的二十年。其经历的磨难、困惑只有物业管理人自己知识,还是那句话:万事开头难。然而我们终究挺过来了,而且还活得不错。
的确,物业管理已走过了二十多个春秋,日益成为现代化城市建设和广大居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只要细心观察,潜心研究,不难发现在我们物业管理中存在着种种人和种种事,笔者绝非杜撰,而是列举种种人和事,为我们健康发展的物业管理行业注入预防剂。
物业管理的十种人
物业管理的十种人,属于不正常的十种人,既有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又有相关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员工。诸种不正常的现象,集中表现在这十种人身上。
1、老子
这里的老子指的是一部分业主。他们惟我独尊,座拥业主至上,业主为大的心态,这种现象不仅在整个社会上普遍存在,而且还比较突出和典型的是反映在个别业主身上。老子心里我最大,你立法也好,政府也好,物业管理公司也好,一切都应以业主为中心,服从业主利益,服从业主意识。这种人把自己当老子,你事事处处都得听我的,不能有任何不符合我的地方。从表面上看这是一种大我,但实际上,反映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则是一个小我。如他家里的门,按装修管理条例规定不应该这样封他要封;不应该这样装修他要这样装修。物业管理公司不能管他。总之,房子是我的,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抑或是,我花钱请了你,让你怎样就怎样。因此,小我也好,大我也罢,关键是老子心理在作崇。
国家已把物业管理写入十五发展规划,充分说明物业管理已越来越受到广泛地关注,而且已逐步成为一个新兴产业。去年,朱总理因北京有位业主找到国家信访局和国务院,谈了他对物业管理的看法。提了很多意见,提意见是正常的,正确的意见我们应该采纳,我们的立法是要为老百姓服务的,为整个社会的秩序和物业管理的发展着想的,是为规范和发展物业管理保驶护航的。朱总理批示建设部要重视和研究,要归纳和答复这些意见,向国务院汇报。但是,综观这个业主所提的诸多意见和心态,是典型的老子心态。你立法也好,出台政策也好,企业制度、合同制度、物业管理制度、收费、业主委员会、执法问题等等,一切应围绕业主。其中的内核就是业主为大,要以业主为中心,要报从业主。然而,他却忽略了一个根本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我们现在很多社会人士、包括理论界、法律界和物业管理行业的人士,有个最大的误区,就是把物业管理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活动,不认为物业管理是一种有各个物业管理主体都参加的一种共同的状态和秩序。总以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是服务,是向业主提供服务,业主不为大谁为大,业主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你立法要服从这个利益,这是最大的误区。但实际上,业主只是诸多主体中的一个,这些主体不仅包括发展商、小业主、大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而且还包括政府部门、其他相关部门、非业主使用人等等,起码有八个方面的主体。这些都要在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中体现,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应尽的义务都要体现,怎么能说业主是唯一的主体呢?为什么说业主的利益是唯一要保护的呢?现在这个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从国内物业管理立法实践看,到现在这个问题在全社会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尤其是业主至上的心态。那么,体现在具体问题和小区管理上,处理物业管理的具体关系问题上,包括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体现在小我上。因此,从大我到小我,都体现了业主至上的心态,这是不对的。
2、儿子
这里的儿子指的是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从开始、发展到现在,仍然没有脱离依附于各个方面,集中表现在利益上、管理上、机制上、服务上、意见上等各方面,始终没有脱离于依附发展商的状态,始终是“儿子”,什么都得听“老子”的。我们相当一批物业管理企业“儿子”的身份总是解决不了,老是处于幼儿时期。凡事都得听发展商的,其原因不仅仅是物业管理企业本身,而是社会所造成的这个状态。如有的物业管理企业有钱不敢花,有决策不敢做,想用的人不敢用,想采用的内部管理制度不敢实行,始终听“老子”的,看“老子”的脸色行事。久而久之,这种“儿子”的心理状态严重束缚了物业管理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产业自己壮大、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不能享有独立的社会地位,严重阻碍了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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