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湖北自考课程免考规定细则
一、免考课程分类
1.学科分类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2.自考的公共课分为公共政治课和公共专业基础课,公共政治课为:哲学、政治经济学(非财经类、财经类)、中国革命史、中共党史、大学语文、公共英语。公共专业基础课为:高等数学(财经类、工科类、理科类)、普通物理、普通逻辑、法学概论。
3.实施细则规定的“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是指名称一致,并且在专业培养目标中地位、作用及要求掌握的程度一致的课程。
二、免考课程具体规定
1.外省、市、自治区自考的考生转入湖北省(户口迁移)后,报考湖北省自考同类专业考试,可免考该专业中已取得合格成绩的下列课程:
(1)公共课、公共专业基础课;
(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报考不同类专业考试,可免考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课和公共专业基础课。
2.湖北省自考考生因工作需要(户口未迁移),长期在外省、市、自治区工作的,可持原籍所在地的市(州)自考办的证明,经报考地自考办公室同意,就近报考同类专业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合格成绩在湖北省有效。
3.湖北省自考考生一般不允许转专业。因工作需要确需转专业的,经县(市、区)、市(州)、省自考办同意后,可调转,转入同类专业的可免考该专业已取得合格成绩的下列课程:
(1)公共课和公共专业基础课;
(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转入不同类专业,可免考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课和公共专业基础课。
4.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报考湖北省自考同类专科(段)专业,可免考该专业中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
(1)公共课和公共专业基础课;
(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报考不同类专科(段)专业,可免考该专业中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课和公共专业基础课。
5.自考专科毕业生,报考湖北省自考同类专科(段)专业,可免考该专业中已取得合格成绩的下列课程:
(1)公共课和公共专业课基础课;
(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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