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是省政府第268号令确定由省教育厅负责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我厅决定对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予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机关为省教育厅。具体受理单位为省教育厅教师管理处。
二、受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份的第一、二周和10月份的第二、三周各受理一次。
2005年受理时间为:4月11日至4月22日,10月10日至10月23日。
三、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范围
高等学校在职任教人员和拟聘任教人员。
四、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条件
1.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5.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五、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将申请材料提交相关高等学校,由高等学校集中统一办理。高等学校应提交教师资格申请者下列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学历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6.普通话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7.非师范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8.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评分表;
9.高等学校拟聘任教人员还应提交聘任公文或聘用证明材料。
各高校在报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时,还要提交拟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人员的汇总名册和数据盘(包括汇总表和录入系统两个数据),《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书》(见附件)一式2份。
受委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只需提交拟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汇总名册和数据盘,不需提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者的申请材料,但要存档备查。
在教师资格认定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教师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段旭辉
联系电话:027--87328065(传真)
邮箱: dxh@e21.edu.cn
二00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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