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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06-03-22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招生委员会,各高等学校:
    现将《湖北省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保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适时对有些规定和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坚持依法行政和从严治考、从严治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综合整治招生考试环境,切实做好招生考试各项服务工作。

    一、高度重视考试、评卷的组织管理工作,狠抓考试安全保密,确保高考工作万无一失
    安全保密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生命线和首要任务。各地要在巩固2004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任务,常抓不懈,务求实效。
    1、高度重视高考安全保密工作。各级招生考试部门要把高考试卷安全保密作为头等要务来抓。全省所有试卷保密室必须达到教育部规定标准。各市(州)、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要加强保密制度建设,落实责任制和责任人,严格按保密规定和操作规程领取、运送、存放、保管高考试卷,切实做好试卷保密室值班、试卷交接登记等各项工作。各承担评卷任务的高校也必须加强评卷期间考生答卷保管和评卷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高考试卷和考生答卷万无一失。
    2、切实加强高考考风考纪建设。继续坚持教育、防范、执法三结合综合治理的办法,加大对考试舞弊的处罚力度,形成对违纪舞弊的高压、强压态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学校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本学校的招生考试工作负总责,对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妥善处理。省教育厅与各市(州)教育部门签定工作责任状和考风考纪承诺书,各市(州)教育部门与所属县(市、区)教育部门,县(市、区)教育部门与各考点签定工作责任状,进一步明确责任人和职责范围。
    3、切实加强对考生的考试诚信教育和纪律教育。各地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完善考生诚信应考管理办法,使每一名考生都阅读和了解国家教育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守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各高中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组织好应考学生填写诚信考试承诺书,从源头上防止考试舞弊行为发生。坚持和完善考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通知单送达制度,促使本地区考风考纪得到明显好转。

    二、稳定和完善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高校招生管理,确保高校招生规范运行
    稳定、完善高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管理是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要求。
    1、继续保持主要政策规定的稳定。今年我省高校招生继续执行的主要政策规定有:一是坚持“不退档,不补录,不换录”,即凡按考生填报志愿录取或经征求意见后本人同意录取的考生,不允许退档或换录到其他院校;招生工作结束后,不进行补录。二是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招生,高校录取期间调整计划要在该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前到位。三是严格执行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录取一名批次线下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考生。四是坚持军校招生录取“三不”规定,即不录取无军校志愿的考生,不录取军检面试不合格的考生,不录取学校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的考生。五是第一、二、三、四批录取院校实行“知分”填报志愿。六是录取期间对生源不足院校(专业)面向全体考生公开征集志愿。
    2、严格高校调整计划的使用管理。省招办根据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使用的有关要求,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并负责对录取结果做出解释。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巧立名目向考生收费。

    三、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提高招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把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作为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申诉渠道公开、违规处理公开。
    1、进一步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公开一切可以公开的招生信息,2005年向社会和考生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招生政策规定;招生计划;高校招生章程;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测试入围标准和名单;加分投档考生名单;军事、公安、艺术合格考生名单;全省考生分数段;录取时间安排和录取进展情况;生源不足院校招生计划;提前单独招生考试录取考生名单。录取期间,考生可通过网络和到县(市、区)招办查询自己电子档案的运行状态和院校退档理由。
    2、进一步做好咨询接待工作。继续坚持省、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三位一体的咨询服务方式,集中公布各级招办和高校咨询接待地点和联络方式,省招办和有条件的高校继续做好网上答疑工作,充分运用通讯、网络和现场咨询等手段,认真细致地做好咨询接待工作,及时反映、解决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3、进一步加大招生宣传工作力度。省招委成立高校招生宣传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宣传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引导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高校要实事求是地介绍本校情况、专业特点和招生规则,不能在录取前承诺本校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误导考生填报志愿。省招办要通过编印宣传资料、开展政策宣讲、印发《考生须知》等多种方式,及时宣传招生政策规定,力争让每一位考生知晓主要的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信息。
    4、进一步做好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指导和服务。今年,我省所有批次的院校全部按考生统一填报的志愿录取,考生志愿是省招办投档的重要依据和必备条件,直接影响考生的录取结果。各级招办和中学要采取各种措施,切实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指导和服务,教育和引导考生合理选择学校,慎重填报志愿。要提醒考生不要填报不愿就读的院校或专业,不要填报因身体条件学校不予录取的专业和不宜就读的专业,特别提醒考生志愿卡(表)要本人校对签字确认。因志愿填报不当而落选的责任,由考生个人承担。

    四、严格规范高校招生行为和学籍注册管理,维护教育和高校招生的良好形象
    切实加强各个招生重点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各项政策规定,从严治招,依法管理,切实规范招生行为。
    1、严肃招生计划和招生行为的管理。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招生政策规定,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坚决杜绝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未经批准出省招生和游离于招生体制之外招生等各种违规招生行为。对于违规招生的高校,省教育厅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或调减招生计划的处罚,并追究高校负责人责任。
    2、切实加强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招生管理。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加强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教学[2005]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举办高校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履行对独立学院的管理责任,加大对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独立学院招生行为,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独立学院要全面如实介绍学校办学性质、条件和收费标准等招生信息,不得做任何可能误导考生的宣传和承诺。独立学院招生广告须经举办高等学校和省教育厅审查后方可发布。在招生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严禁未经省招办擅自组织生源、严禁未经举办高校同意和省招办审批擅自寄发录取通知书。
    3、加强录取新生的学籍注册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招收新生学籍管理规定,年度招生结束后,省招办将录取新生数据库上报教育部,教育部按学校汇总后下发各省,省教育厅在接收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时,必须和教育部下发的录取新生数据相一致,方能注册。没有经过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且上报教育部备案,不管以哪种形式招收的学生,都属违规招生,均不能注册学籍,学生毕业也不能取得任何学历证书。
    4、严肃招生考试工作纪律。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部“三不准,一禁止” 和招生考试的各项纪律规定,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树立良好的招生工作形象。
    5、严厉打击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诈骗行为。认真执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防范和依法严厉打击高校招生诈骗活动的通知》(鄂教学〔2004〕27号),提高群众识别招生诈骗行为的能力,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高校招生诈骗活动。对查处属实的招生诈骗案件,要及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涉及诈骗行为的招生机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坚决取缔招生中介,高校不得委托中介或参与中介组织的活动到中学进行宣传、拉拢生源,干扰中学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
    6、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单位和本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既要对本部门、本地区、本校的招生工作和廉政建设负责,又要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坚决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招生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不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进一步发挥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作用,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严肃查处顶风违纪案件。

    五、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的职能作用,做好招生考试的综合协调。各地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密切同当地公安、保密、交通、卫生、电力、通讯、监察等部门的联系,建设优化考试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对考试社会环境的综合治理,保证高考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本地区、本校的招生考试工作,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招生考试中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件要及早介入,妥善处理,努力维护好招生考试秩序,确保我省招生考试平稳顺利进行。
附件:湖北省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附件:湖北省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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