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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出台

      2011-12-13    

  2011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曾提交一份《关于实施全国校车安全工程的议案》,提出8条建议,呼吁为校车安全立法。前日,《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出台,其中的7条与周洪宇的建议一致。

  昨日,记者在中国民主促进会网站上搜索到这份议案,发布时间为2011年3月15日。周洪宇在议案中提出8条建议:建立机构,明确职责;研制校车,落实制度;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实施,逐步推广;科学管理,商业运营;加快立法,完善制度;加强宣传,创造环境;成立协会,加强监督。

  记者发现,这8条建议除最后一条外,其他7条都在《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中找到相应内容。

  记者昨日电话连线周洪宇,他对“条例”的迅速出台感到很高兴。他说:“这体现了政府对校车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条例’考虑得很全面,针对性较强,尤其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制度,操作性比较强。”

  周洪宇认为,“条例”还有较大的改进完善空间。他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原则,“把‘儿童优先’理念明确写进‘条例’,有助于今后全社会更加重视儿童及其工作”。

  对于校车概念的界定,周洪宇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条例’中从适用范围而不是从本质属性来界定校车,我认为不够科学严密。”

  周洪宇建议,“条例”可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校车是指按照国家校车标准设计、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校车生产厂家生产、专业驾驶人驾驶、负责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的专用车辆;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使用校车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的,适用于本条例等。

  “在过渡期内目前仍在使用的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的机动车辆,须经政府指定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行。为鼓励民办幼儿园和中小学购买专用校车,最好还应明确规定‘国家对以非财政资金购置校车的教育机构给予政策性优惠’。”周洪宇说。

  周洪宇还表示,欧美一些国家都有自己的校车行业协会,“条例”中应对此做出规定,这有利于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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