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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社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实现全覆盖

      2012-01-17    

  取消落户限制、创业“零首付”、鼓励基层就业……昨日,省人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湖北省出台《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公布今后五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举措。

  ●毕业生可在创业地落户

  全省将取消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地、创业地办理城镇落户手续。完善高校毕业生户籍管理制度,妥善解决高等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问题。

  在审核确认并通过互联网公示集体户口单位或机构名称的基础上,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管理,避免虚拟地址空挂户口。

  ●到最基层3年可享代偿学费

  湖北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农技、农机等基层岗位工作。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公益性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到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贫困和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基层服务2年考研可加10分

  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2年以上,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报考事业单位,笔试成绩加5分,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用)。

  2012年起,省直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有不低于40%的岗位比例,聘用此类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见习期每月均可获生活补贴

  湖北省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且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基地,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对于接纳毕业生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

  见习基地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中小企业吸纳毕业生

  即可申请200万贷款

  湖北省鼓励中小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内的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招收就业困难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大学生创业

  实行实收资本“零首付”

  大学生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内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实行实收资本“零首付”;在其他区域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1人公司除外),实收资本可“零首付”。

  就业困难的毕业生在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每人可获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政府投资兴建的创业基地内自主创业者,将享受创业培训和指导服务,连续3年免收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场租费用。

  ●三年助万名大学生创业

  湖北省将设立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用于资助大学生创业及开展就业指导、创业培训、项目认定、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鼓励社会、民间和企业资金参与,引入风险投资基金,设立大学生创业引领基金,用三年时间,帮助1万名大学生实现创业,带动5万人就业,培育1000家创新型创业企业。(武汉晚报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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