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要求,加强校园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提高学校的应急处置能力,我们起草了《武汉市校园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恳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5年5月11日前来函或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相关建议。
来函请寄: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88号武汉市教育条件建设管理处(请注明《校园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邮政编码:430022。
电子邮箱:449831599@qq.com。
武汉市校园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进一步强化全市教育系统校园安全视频 “技防”建设,建立完善高性能、多层次、全方位的安全防控体系,切实提高学校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保护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安全视频系统建设及使用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区域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校园安全视频系统是指学校校园内所装设的视频信息采集(摄像探头)、显示(监视)、存储、传输、处理等设备设施及外围配套设备和视频信息传输处理管理平台等相关的硬件和软件的统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五条 校园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应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其设计、建设、验收、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201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29315-2012)》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由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 校园出入口及周界,学生宿舍楼(区)、办公楼、教学楼、学校食堂、学生户外集中活动区域、停车场所及地下室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行区、门卫值班室等重点部位应安装安全视频系统,并在适当位置安装主动报警求助设备。校园主要出入口监控区域应满足大门内不少于10米的范围,有效记录进出人员和机动车,24小时实时录像。人员密集的通道、车辆进出口、重点治安防范场所、主要通道等部位安全视频必须全覆盖、全高清,逐步实现与公安机关联网,形成联动机制,保障学校安全。
第七条 食堂膳食制作场所和食品储藏室、化学危险品库房、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视频设备机房、网络中心机房、配电室、贵重设备存放室、锅炉房、二次供水设备等重要场所应安装安全视频设施和防入侵报警设备。
第八条 辅助照明灯光应满足视频系统正常摄取图像的照度要求。应配备后备电源,保证断电后视频安防系统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1小时,报警系统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重点部位夜间环境下也能采集彩色的视频图像。
第九条 报警记录和安全视频影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扩散。所记录图像应能明确辨识进入校园人员的面部、体貌特征与进出校园机动车的车辆号牌,且录像回放质量不低于1280×720像素。对所有报警记录及安全视频影像资料的查询、复制、删除等操作应有明确的日志记录。
第十条 学校应设置安防视频(监控)室(可设在警务室),对本单位的视频监控、报警、电子巡查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进行统一管理。视频监控、报警信息应与公安部门天网工程、110报警系统联网,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如本单位有多个独立分区,应分别设置安防视频(监控)室,并实行统一管理。
安防视频(监控)室门、窗应有防范设施,并配备报警电话、报警打印机或电脑。安防视频(监控)室应24小时专人值守。校园安全视频系统的网络核心设备应单独存放。
第十一条 建立市、区校园安全视频联网平台,对全市校园安全视频进行联网管理,并逐步与公安机关城市视频监控系统联网。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园安全视频管理系统的规划、指导和督查;区教育局负责本地区校园安全视频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教育安全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小学校园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指导和考评;教育财务部门负责落实校园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教育建设部门负责校园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具体实施与推进。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与校园安全视频联网和接入标准或要求,组织安全边界接入调试;区级公安机关将校园安全视频联网纳入区级视频监控建设规划,负责对本区校园安全视频布局方案进行审核,组织实施联网接入工作。
第十四条 校长(园长)是校园安全视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校安全视频工作的领导、管理、检查、考核,对人员的在岗、培训、设备运行、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学校安全部门具体负责校园安全视频系统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配备值守人员、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相应管理权限及密码。
(一)值守人员负责做好值班记录,密切关注设备运行情况,严格操作流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二)维护人员负责做好学校校园安全视频系统的日常维护与记录,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上报。
(三)管理人员负责学校校园安全视频巡查工作,做到巡查处置工作“每日清、周小结、月总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视频系统管理档案资料。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负责校园安全视频系统设施设备的使用、日常维护与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台账,并落实到人,确保校园安全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确保全时段在线率不低于95%。
第十七条 学校相关人员应每天检查机房设备运行、各布防点位视频信息有效存储等情况。保持机房的清洁,定期对主设备的主板、接插件、机箱及机箱风扇等进行除尘;定期对校园内视频镜头灰尘、蜘蛛网进行清扫,修剪布防区域内遮挡树枝,清理阻碍物,保持视频图像清晰;定期分析各监视画面场景覆盖情况,及时调整各布防点监控视角,确保学校布防监控区域不留安全死角。
学校在高温季节、梅雨季节应做好机房降温、除湿工作,保持机房干燥通风,确保校园安全视频系统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校园视频系统的安全管理,采用安全认证、日志纪录等多种措施,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并确保视频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学校应组织人员每月至少对校园安全视频系统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需专业维修或更换设备(包括主要零部件)的,应与设备供应商联系及时维修、更换,并做好台账记录。
第二十条 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校园安全视频系统,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关闭、移位、改装、替换相关设备;安装、卸载相关系统文件;修改基础数据、删除视频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 校园安全视频管理系统的视频信息资料均为学校内部资料,责任人必须严格依法遵守保密条款,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密义务,严禁资料外传。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调取、复制、删改、破坏、扩散安全视频管理系统的视频资料和管理资料。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校园安全视频信息资料,应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单位介绍信(函),经学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提供。
家长及其他人员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校园安全视频资料,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当面查阅。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经同意调阅相关视频信息资料后,必须保证做好对资料内容的保密工作,资料除用于相关调查工作外,不得随意向外散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盗窃、毁坏校园安全视频管理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或现象之一的学校或个人,将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一)没有定期对所属区域视频镜头灰尘、蜘蛛网进行清扫,使视频图像模糊不清,影响正常视频查询的。
(二)安全视频系统损坏 8 小时内,使用人员没有将损坏情况上报的。
(三)擅自脱岗。
(四)利用安全视频设备进行与监控无关操作。
(五)未经许可随意在安全视频主机系统中安装与系统无关程序、删除系统中的任一程序或改动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等。
(六)故意中断各视频点监控、故意遮挡摄像头、删改或破坏视频监控原始资料等。
(七)未经许可复制、提供、传播安全视频信息,泄露安全秘密,或故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八)其他未履行安全视频管理系统使用、管理与维护职责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