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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23年下半年自学考试毕业审核工作顺利结束
我省2023年下半年自学考试毕业审核工作已顺利结束。全省共有3867名考生符合毕业条件,准予毕业,其中本科3550名,专科317名。
2024/01/18
来源:江西省教育考试院
甘肃省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专科)课程使用教材的通知
为合理安排护理(专科)课程教学,根据专家建议,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专科)中“健康教育学(00488)”课程考试使用的教材予以变更(详见下表),专此通知。
2024/01/17
来源:甘肃省教育考试院
2024年上半年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须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学历考试。应考者按开考专业及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参加考试,课程考试合格成绩记入考生考籍电子档案。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均已取得合格成绩(含非笔试课程),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或毕业设计,由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附署专业主考院校印章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可到专业主考院校的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学士学位申请。
2024/01/15
来源:天津招考资讯网
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年)>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2号)要求,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进行了调整,结合我省公布的《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计划(2023版)》的各专业课程,省教育考试院研究制定《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暂行),现予以公布,即日起遵照执行。
2024/01/15
来源:吉林省教育考试院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专业考试计划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自考委〔2024〕1号)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开考清单(2021年)〉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2号)要求,按照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的工作部署,本着“规范、稳妥、有序”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广泛调研论证,对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行专业考试计划(以下简称“旧考试计划”)进行调整,制定了《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2026版)》(见附件1,以下简称“新考试计划”)和《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考试计划课程对照表(2026版)》(见附件2,以下简称“新旧考试计划课程对照表”)。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4/01/15
来源: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关于调整公共政策分析等4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试卷结构设置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关于2024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考试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考院函﹝2023﹞67号)要求,自2024年4月起,《公共政策分析》等4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试卷结构设置如下:
2024/01/12
来源: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4年上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考生须本人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官网(www.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自学考试--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系统综合业务平台,选择模块进入系统报名报考,并对本人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报考信息准确性负责。禁止他人替代考生报名,如有违反而造成信息有误,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具体报名流程详见管理系统发布的《考生须知》。
2024/01/11
来源: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湖北省202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须知
湖北省202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4月12日至14日进行,为确保报名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2024/01/08
来源: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江苏省2024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前提醒
为营造公平安全的考试环境,按教育部统一要求,我省自考实施考生进入考点(或考点内的封闭区)安检。考生进入考点(或考点内的封闭区)和考场时需要接受智能安检门安检、人工安检、人脸识别等检查。考生应主动配合考点工作人员完成安检工作,不得将手机、智能手表(手环)等通迅工具带入考点,如携带,应按要求存放在考点指定位置,考后方可取回。
2024/01/05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规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教试院〔2023〕108号)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年)>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2号)有关要求,我院组织各主考学校对现行开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中的54个专业考试计划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下发了《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公布〈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2023年)〉的通知》(浙教试院〔2023〕105号)。由于本次专业考试计划修订面广、幅度大,为切实保障考生利益,我院对修订前、后各专业考试计划的课程进行了梳理、比较,在充分征求主考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规定》,并对《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周知广大考生。
2024/01/04
来源: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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