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陕西省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点管理办法》已经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2019年5月27日
陕西省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点(以下简称“站点”)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促进我省高等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站点是指主办高校在校外举办的函授教育、现代远程教育、开放教育。站点根据高校统一要求,配合高校进行招生宣传、生源组织、教学辅导、学籍和日常管理。站点业务上接受主办高校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领导。各类站点不得下设分支机构。
      第三条 站点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执行主办高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点协议和有关制度,配合主办高校认真、严格的组织教学。
第二章 站点的设置
      第四条 资质要求
      (一)主办高校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高等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开放教育资质的高等学校。所开设的专业必须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在陕设站的省外高校原则上是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
      (二)设立站点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必须是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高等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中等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学校,或设有专门培训机构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教学条件
      各站点应具备以下基本办学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固定办学场所。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实验室。
      (二)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教学用计算机台套数不少于30台。理、工、农、医类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50万元。
      (三)有一定的图书资料。有可以使用的电子图书资料。
      (四)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主讲教师须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配有一定数量的教学辅导教师。教师数量应根据在籍学生人数及所开设专业门类确定,数量充足,相对稳定。
      (五)有稳定的管理队伍。站点必须配备主任、副主任和相应的管理人员。主任、副主任必须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熟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较强的管理能力。从事现代远程教育的站点还必须配备网络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七)从事现代远程教育的站点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具有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
      2. 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视频投影设备、双向视频教学系统、不间断电源等设备。
      3. 具有与教育教学模式匹配的远程教育教学管理系统,可有效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共享,支持学生多种形式的网上学习,对学生学习过程和教师教学过程可进行监控与管理。
      第六条 结构布局
      (一)省内高校在同一县(市、区)只能设1个站点。省外高校原则上只能设在设区的城市,开设专业原则上为我省急缺的、该校“双一流”建设学科专业,在我省设置的站点最多不超过3个。
      (二)同一设点单位最多承接3所主办高校的站点。
      第七条 站点命名
      站点的命名规范为:××大学(学院)×××函授教育辅导站(现代远程教育学习中心、开放教育教学点)。
第三章 函授站的备案
      第八条 新增函授站的登记程序
      新增函授站由主办高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登记申请。主办高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设立函授站登记的公文。
      (二)开展函授教育的有关批文复印件。
      (三)对依托建设单位的相关管理办法。
      (四)与依托建设单位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书。
      (五)高等继续教育函授站备案登记表。
      (六)对拟新增函授站的考察论证报告,包括依托建设单位的办学资质文件、办学地点、首设专业、学习场地、配套设施、辅导教师、管理人员、管理方式、教学模式、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障、网络环境、运行机制、可持续发展性等。
      (七)省外高校还需提供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设点的文件。
      省教育厅依据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新设函授站点进行登记。
      第九条 新增函授站的公布
      省教育厅对满足登记条件的新增函授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函授站的变更
      函授站设站单位变更,应重新履行函授站设置登记相关手续。
第四章 站点的管理
      第十一条 站点实行设点单位自我约束管理,主办高校承担主体管理责任,省教育厅负责监督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主办高校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一收缴学费、制定教学计划、选用和发放教材及教学指导书目等工作。
      (二)依照协议,认真履行义务。
      (三)全面负责站点的教学和教学质量监控。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保证面授时间;负责考试命题、考试安排、组织和评分工作。负责站点的考试考风、考纪的监督和指导。 
      (四)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新生注册、学籍异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站点招生工作,指导站点依法进行招生宣传,规范招生行为。负责对站点的招生宣传资料、广告进行审核,监督招生过程。对站点的招生对象、招生专业、招生学历层次、办学形式等事项进行审核检查指导。
      (六)负责定期对站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掌握各站点的办学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站点办学规范有序。
      (七)负责定期召开站点工作会议和举办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站点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及时研究解决办学、教学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高等学校高等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点管理办法。
      (二)负责新增站点的登记及结果公布。
      (三)负责部署站点的年检工作,公布年检结果,对各主办高校年检结果进行抽检或复检审核。
      (四)每3年组织一次站点的专项评估检查。
      (五)宏观指导站点建设和发展,协调处理站点办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站点依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主办高校的招生规定,依据站点开设专业和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协助主办高校做好新生注册、毕业生电子注册和毕业证书发放等工作。
      (二)根据教学计划,协助主办高校认真组织面授、教学辅导、考试考查、作业批改,做好集中教学期间学员的后勤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站点管理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定期进行工作自查,积极配合主办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及时向主办高校汇报并妥善解决学生、教学、学籍等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站点年报年检
      第十五条 各主办高校每年11月应对所有站点进行1次年检。年检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学生、专业、教师、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招生人数、专业、层次及招生秩序;
      (三)教学组织及教学过程管理;
      (四)学生管理与学籍管理;
      (五)收费及财务管理;
      (六)建点协议履行情况及办学条件建设;
      (七)行政、后勤、安全等方面管理。
      第十六条 年检结果评定
      各主办高校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应根据年检情况,对受检站点作出合格或不合格评定。
      (一)合格
      设点单位认真履行建点协议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依法办学,管理、招生、教学秩序良好;生源稳定,学员反映良好;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原则上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上的,按每增加100人增加1名管理人员配备。
      (二)不合格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检确定为不合格:
      1.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
      2. 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3. 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经费管理混乱;
      4. 教学管理混乱,教师资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教学辅导时间不能保证,教学质量低劣;
      5. 管理秩序混乱,擅自设点外点、点外班;
      6. 擅自更改站点设点单位或站点法人代表;
      7. 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第十七条 年检不合格的处理
      对年检不合格的站点,主办高校应视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一)当年停止招生,限期整改;
      (二)没有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年报年检程序
      (一)站点自检。站点应对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自评,并按时上报自评报告。
      (二)主办高校检查。主办高校按照年检工作要求,根据本管理办法,组织专门人员,对所辖站点进行年度检查,并对受检站点逐一作等次评定,根据相关要求,撰写年检工作总结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三)省教育厅复检审核。省教育厅组织对主办高校上报的年检结果进行复核,并视需要,组织对站点进行实地复检,公布年检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2024年5月31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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