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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艺术学院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6-06-08 11:08
新疆艺术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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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阳光透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艺术学院;学校标识码:4165010768。学校现有金桥校区和团结校区,金桥校区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金桥路699号,邮编:830023;团结校区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邮编:830049。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艺术院校,主管部门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委员会,统筹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开展。
第三章 学历层次与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历层次为本科,学制四年。
  第七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不分省招生计划,不分省计划根据各省考生成绩及招生专业的生源情况进行计划调整。学校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根据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专业成绩以及德、智、体、美、劳情况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招生专业均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公共外语课程仅开设英语。
  第十条 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其中,美术学、绘画、动画专业不招收患有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的考生。
  第十一条  艺术类批次各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须按照我校省级统考子科类对应关系,取得与所报专业相对应的省级统考本科合格,组织校考的专业须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后,方有资格被我校录取。
  (一)按校考成绩排序
  音乐表演、音乐表演(木卡姆演唱)、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组织校考,不做分省计划,文理科(历史类和物理类)兼招,统一排序,不单独设置文理(历史类和物理类)计划数。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加分)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省级统考本科合格、校考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以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按上述要求录取后,在考生所报招考方向录取名额未满的情况下,校考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加分)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以校考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破格录取。
  破格录取名单将在录取结束后,通过校考成绩查询系统在该专业合格生源范围内公布。破格录取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实名提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作弊等行为者,将被取消录取资格,不再递补录取。
  (二)按综合分排序
  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书法学专业,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音乐类专业(音乐学、音乐教育、音乐科技),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调剂到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舞蹈类专业(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舞蹈教育),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调剂到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美术设计类专业(美术学、绘画、雕塑、美术教育、文物保护与修复、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影视摄影与制作、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调剂到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综合分计算方法以生源省份相应专业计算公式为准。
  (三)同分排序规则
  录取过程中,最后一名出现同分时,校考专业按高考文化课相对成绩、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优先录取高分考生,其中高考文化课相对成绩为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加分)与所在省(区、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比值,以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统考专业执行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
  (四)其他说明
  1.报考音乐表演、音乐表演(木卡姆演唱)、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的新疆考生,须在普通类本科提前批次艺术类A段填报志愿。
  2.音乐表演专业各方向录取人数根据本年度专业教学安排的需要,按照专业方向排名录取;相关计划仅在我校招生网统一向社会公布,对非我校官网公布的信息,我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普通本科批次各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艺术类专业和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在普通本科批次录取。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按照考生分数及专业顺序调剂到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同分排序按照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普通本科相应批次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对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分数级差没有要求,但须在我校第一志愿不满时,按考生本人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平行志愿批次一般按照不超过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105%调档。已投档至我校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学校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五条  考生录取通知书在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寄出,录取结果在新疆艺术学院招生网公布。
  第十六条 若考生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招生计划编制、录取批次或其他录取事项另有要求,我校按照生源省份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资助条件和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新疆艺术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专业介绍、报名要求、考试科目、考试注意事项及考试安排等详细信息见招生官网发布的《新疆艺术学院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简章》。网址:https://bkzs.xjart.edu.cn/bkzsjz.htm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
  音乐与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美术学类、设计学类等艺术实践类专业为7800元/学年;艺术理论类专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7200元/学年;非艺术类专业(文化产业管理)为4000元/年。 
  2.住宿费标准:八人间600元/学年,六人间800元/学年。
  注:学费和住宿费按照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通讯方式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金桥路699号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 编:830023
  咨询电话:
  1.招生咨询电话:0991-2554104       
  2.各教学单位咨询电话:
  音乐学院(0991-3110025)
  舞蹈学院(0991-3110057)
  美术学院(0991-2555723)
  设计学院(0991-2552715)
  书法学院(0991-2500522)
  传媒学院(0991-3071632)
  戏剧影视学院(0991-3071715)
  文化艺术学院(0991-7520963)
  3.监督举报电话:新疆艺术学院纪委(0991-2501292)               
  4.学校官网:https://www.xjart.edu.cn
  学校招生网:https://bkzs.xjart.edu.cn/
  5.招生办公室微信公众号:“新艺招生”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承担。凡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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