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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
2001-08-23 00:00:00
教育部
作者:

  1994年12月19日,国家教委、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关于1993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如下:

  一、全国教育经费支出情况

  1993年,全国教育经费总支出为1059. 94亿元,比上年的867.06亿元增长22.25%,与上年18.53%的增长速度相比,高3.72个百分点。全国教育经费总支出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企业办中小学支出以及校办产业减税等项)支出为867.76亿元,比上年的728.75亿元增长19.08%,与上年17.95%的增长速度相比,高1.13个百分点。

  二、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三个增长"情况

  1.中央和地方政府预算内教育拨款(不含城市教育费附加)为644.39亿元,比上年的538.74亿元增长19.61%。1993年由于财政非正常超收,扣除国内外债务收入后财政经常性收入达4420.98亿元,比上年的3483.37亿元增长26.92%。因此,预算内教育拨款增长速度相对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但北京、天津、江西、四川四个省、市预算内教育拨款增长速度仍实现了《纲要》要求的高于财政经常性收人增长速度。

  2.各级教育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情况1993年全国普通小学、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和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情况如下:

  (1)全国普通小学生均事业费支出为162.80元,比上年的139.35元增长16.83%,其中增长速度较快的地区是上海、广东、天津和北京。

  (2)全国普通中学生均事业费支出为364.24元,比上年的300.96元增长21.03%,其中增长速度较快的地区是广东、云南、黑龙江和天津。

  (3)全国职业中学生均事业费支出为604.48元,比上年的526.01元增长14.92%,其中增长速度较快的地区是广东、新疆、天津、黑龙江、内蒙古和上海。

  (4)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事业费支出为4102.30元,比上年的4091.94元增长2.53%,其中增长速度较快的地区是上海、北京、云南、天津和西藏。

  尽管1993年各级教育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但由于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14.7%,零售商品物价上升13.00%,教育事业费短缺的情况仍较突出。

  3.各级教育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情况1993年全国普通小学、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和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情况如下:

  (1)全国普通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支出为17.09元,比上年15.75元增长9.76%,但8个省、自治区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支出有不同程度的减少,其中减幅最大的达73.30%。

  (2)全国普通中学生均公用经费支出为62.72元(其中初中为49.62元,高中为133.57元),比上年55.03元增长13.97%,但7个省、自治区中学生均公用经费支出有不同程度的减少,其中减幅最大的达71.34%。

  (3)全国职业中学生均公用经费支出为158.28元,比上年162.86元下降2.81%,全国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中学生均公用经费支出有不同程度的减少,其中减少幅最大的达70.62%。

  (4)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支出为2040.55元,比上年2086.24元下降2.19%,全国18个省、自治区高等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支出不同程度的减少,其中减幅最大的达36.87%。

  由于各类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增长速度普遍低于物价上涨速度,加上相当部分地区生均公用经费出现不同程度减少,公用经费短缺的矛盾相当突出,应当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

  三、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

  按财政支出扣除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支出,教育支出包含城市教育费附加的新财政支出统计口径计算,1993年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为13.58%,同口径比较,比上年的14.30%下降0.72个百分点。

  统计表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北京、天津、安徽等地区外,大多数地区1993年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都有不同程度下降。

  四、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

  1993年全国国民生产总值按当年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28.80%。同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增长19.08%。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由上年的2.99%下降至2.76%。

  1993年教育经费支出统计监测结果表明,我国教育经费总量有了一定的增长,但教育经费紧缺的状况依然存在,各级政府要树立教育投资是战略性投资的观念,合理调整投资结构,在安排财政预算时,优先保证教育的需求,并切实做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三个个增长"。

  注:

  1.公告中所列教育经费数以统计口径为准,不依财政会计预算科目为准。

  2.公告中所列财政经常性收入数引自1993年3月1日《人民日报》:国家统计局关于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3.公告中所涉及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均不包括台湾省和香港、澳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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