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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台工作办法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2020-08-21 14:38:00
北京日报
作者:

  “干事业总有风险,不能苛求每一项工作只成功不失败。”如何让干部有畏有为?日前,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6方面容错情形,旗帜鲜明为改革者鼓劲、为实干者撑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对哪些错误可以“网开一面”?《办法》结合北京工作实际,明确以下六种情形可以容错,分别是:

  在落实党中央关于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落实市委重大工作部署、推进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及其他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中,开拓进取、主动履职,出现一定偏差或者失误的;

  在推进北京重要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积极作为、主动揽责涉险,出现一定失误错误或者引发矛盾的;

  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攻坚克难、勇于破除障碍,因情况特殊复杂,造成一定损失或者影响的;

  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工作中,为提高效能、方便群众,出现一定程序瑕疵的;

  其他失误错误,但工作效果总体上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

  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责任追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同时采取措施,监督、推动问题整改及时到位。

  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在给锐意进取、改革创新的干部吃下“定心丸”的同时,《办法》也注重坚守底线,提出凡属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环境破坏、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或事后不积极整改纠错的,不予容错。

  如何判定是否符合容错情形?《办法》给出了“操作指南”,要求从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和挽回损失等方面做好考察,深入了解干部出现失误的原因是出于公心、顾全大局还是为谋私利或者局部利益;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是初次犯错还是重复犯错;是主动认错悔错改错还是漠视错误、抵触改正等情况。

  《办法》还坚持容纠并举,一体推进防错容错纠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有过必改、有错必纠,帮助干部总结教训,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消除影响。

  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办法》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提出了健全完善“预防提醒制度”“协作配合制度”“回访教育制度”“综合研判制度”等配套制度,保障从源头上防范问题,加强容错结果在实践中充分运用,同时防止把被容错或问责追责的干部“标签化”。(黄媛媛 武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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