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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4项措施促进科技创新
2021-03-30 15:53:0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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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的措施》《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措施》《关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的措施》《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措施》等4项措施。具体如下:

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的措施

  一、给予面向国家和我省重大需求的科学研究资助。对面向科技前沿,解决国家和我省重大需求的科学问题,推荐列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指南,争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稳定支持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聚焦产业发展重点、聚焦杰出科技人才培养,鼓励自由探索,稳定支持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杰出青年、重点、优秀青年、联合引导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培养激励科技创新人才。强化科技奖励对高端人才的荣誉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优化布局全省各类创新型科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加强衔接协调、统筹实施,吸引稳定科技领军创新人才及团队,激励培养优秀青年创新人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四、给予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补助。支持围绕我省学科建设和产业发展需要,在优势领域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5年)内给予每年500万元的资金补助。(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五、推进省实验室建设。聚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关键核心技术,整合优势科技资源,谋划建设省实验室。(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六、给予科技人员更多自主权。对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经费使用“包干制”,赋予项目负责人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经费调剂权、创新团队组建权等更多自主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七、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原创性科学研究。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加大基础研究投入。设立联合研究项目,鼓励企业按一定比例出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其他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措施

  一、鼓励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省科技厅)

  二、支持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资助,支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初创期三年内,对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助;由国家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且本人持股10%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400万元资助。〔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绩效后补助支持。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研发投入等绩效评估,每三年评估一次。按绩效择优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由国家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且本人持股10%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每家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补助。(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哈尔滨海关,各市(地)政府(行署)〕

  五、引导金融机构服务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发挥龙江振兴基金等基金作用,引导各类科技风险投资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投资新型研发机构。(省国资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

  六、优先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需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用地开辟绿色通道。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给予优先安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为工业生产配套的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省自然资源厅)

  七、鼓励科研人员创办新型研发机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可按规定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也可由所在单位选派到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返回原单位时接续计算工龄,并按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安排工作。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重点考核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和技术交易成交额情况。(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的措施

  一、培育壮大规上企业数量。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和特级、一级建筑等企业,通过招商引资重点引进一批跨国公司、行业领军企业和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对新纳入规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不断做大研发投入统计企业基数。(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统计局、省财政厅)

  二、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推动各市(地)、县(市、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3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引导企业提高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有研发投入的企业。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各占50%。〔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各市(地)政府(行署)、其他省直相关部门〕

  四、给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补助。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对中小微企业购买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科技资源等服务给予创新券补助支持。对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科技服务,实行科技创新券跨区域“通用通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五、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完善研发条件,集聚研发人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快提升企业研发实力。省级企业科技创新基地按照绩效给予后补助支持。到2025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有研发机构比例达到30%以上。(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发改委)

  六、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民营企业创新动能,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广大科技人员围绕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攻关,对技术开发等横向课题和高校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自立课题到位经费1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可纳入省重点研发项目管理。根据高校、科研院所承担横向课题经费和研发投入增长率等指标,在省重点研发计划中给予5%—10%的科研项目经费支持。(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七、支持企业承担省级各类科技项目。优先支持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单独或者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有研发投入的企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八、开展国有企业技术创新业绩评价。完善国有企业技术创新业绩评价机制,加强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考核,将当年研发投入视同利润计入经济效益,提高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考核权重。(省国资委)

  九、强化统计监测分析服务。开发全省统一的研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各相关部门资源整合和数据共享,对高校、院所、企业研发项目进行监测分析,通报研发投入活动情况,为各级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数据支撑。〔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措施

  一、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围绕省“百千万”工程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支持我省高校院所和企业联合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吸纳引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每年实施一批创新水平高、产业带动性强、具有重大突破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1000万元左右,促进一批省内外科技成果在我省加速产业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加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鼓励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为科研团队提供全程成果转化服务,支持建立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以及技术转移机构。促进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市场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设立技术合同代办机构。支持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三、促进技术合同交易。支持各市(地)加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繁荣技术市场,对我省企业作为技术成果吸纳方,择优支持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对实际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合同,按照其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四、培育壮大技术转移人才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补贴方式,充分发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培养技术转移人才。引导高等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试点实行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制,大力培养一批懂技术、懂科技金融的专业化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将技术转移专业技术人才纳入自然科学研究人才评价范围,畅通技术转移人才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五、完善高校院所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管理制度,作为经费管理、审计检查、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和报告制度。(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

  六、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省级试点。选择具备条件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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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 2020-11-10 15:16